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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维护人类文化的多样性,保持国家或民族的个性日益重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就成为了国内外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我国也于2004年正式加入该公约,还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在此背景下,本文立足于我国的环境和条件,适当引证世界范围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和做法,就我国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保护才是较为有效和可行的法律途径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以期对我国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有所建议。本文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目的入手,强调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濒危保存及可持续性发展。介绍和分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范围,以及与传统知识等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众多种类,通过具体甄别,适当取舍,首先厘清了可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包括民间文学艺术、传统科技和传统识别性标志三类。并明确了主体的不确定性和群体性特点并不构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障碍。在此基础上,重点探讨了如何利用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权等当今知识产权体系,对上述三类客体提供保护。但由于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的年代久远、属于集体创造和口头传播,利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以保护,但并不能做到完全涵盖。例如,在不改变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前提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具备相应条件才能得到保护,知识产权大多保护期限过短,且在分别保护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遗漏一些重要信息。正因为利用知识产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有必要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别法及其他法律保护形式作进一步的探讨,从而较为全面地加强和完善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