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NJ国际协定下信息交换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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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BBNJ)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已成为海洋领域新的立法热点。在联合国的倡议下,各国决定通过政府间谈判制定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执行协定。信息交换机制作为该协定体制安排的一部分是各国进行谈判的内容之一,各国就信息交换机制的建立达成了共识但在具体条款和要求方面仍存在分歧。本文对信息交换机制概念和功能、主要争议、现有机制的成熟实践进行分析,并提出建立BBNJ国际协定下信息交换机制的建议,为中国未来应对信息交换机制谈判和后续运作提供一定的思路和方向。研究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是BBNJ国际协定下信息交换机制的概述。设置信息交换机制是为了促进信息的公开、交换和共享。BBNJ信息交换机制不仅可以为各国提供收集信息和共享信息的服务,还可以作为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工具,为加强各国能力建设做出贡献。在经历了特设工作组阶段和预备委员会阶段之后,目前的政府间会议是讨论建立信息交换机制的重要阶段。第二部分是BBNJ国际协定下信息交换机制的主要争议。首先,在共享信息时是否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国情,为其提供可行方案以便使用该机制,传统海洋强国顾及既得利益受损对此持消极态度;其次,在该机制的网络构架方面是否应该设立三级网络,与会国各方有不同意见;再者,该机制在收集和发布信息的基础上,是否应行使加强能力建设的职能,与会国基于自身利益考量意见不一;此外,对于该机制由秘书处还是由各国际海洋事务机构进行管理与会国也存在分歧。第三部分是现有国际条约中信息交换机制的成熟实践。现存的国际环境公约包括《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名古屋议定书》对信息交换机制的网络结构、职能范围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能力建设门户网站针对缔约国的能力建设问题专门设置信息分享的平台,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政府间科学—政策平台(IPBES在设立专家和从业者网络方面具有丰富经验,都可以为BBNJ国际协定的信息交换机制提供框架结构的借鉴。第四部分是对BBNJ协定下信息交换机制的建议。其一,通过对发展中国家实施政策倾斜保障其参与度,从而促进本协定的全面有效履行;其二,建立全球-区域-国家三级信息交换网络,提供中央“一站式”信息获取,增强与现有信息机制互操作性和联系;其三,除了收集和发布信息,还应加强该机制促进缔约国能力建设的职能;其四,实行秘书处在现有机构协助下的联合管理,保障机制独立性,同时降低管理成本,避免职能重叠。第五部分是讨论中国应对BBNJ相关问题的立场。海洋新领域的规则制定与中国建设海洋强国的实践休戚相关,因此中国应积极参与这一海洋法新秩序的建立进程并有所作为。中国与发展中国家在利益和立场方面总体一致,以共同应对西方发达国家在海洋领域的独断霸权;但同时中国也需要考虑自己的特殊利益,建立自己的话语优势,提出维护自身利益且符合全球发展规律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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