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大陆架制度是在各国对近海矿物资源尤其是油气资源的争夺过程中产生的,被称为“海洋法宪章”的《海洋法公约》中对于大陆架范围规定以及大陆架划界原则的规定并不统一,造成了在全球范围内多处海域的权利争议,为了尽早开发利用海洋的石油天然气资源并为促进最终大陆架的划界协议的达成,上世纪五十年代末首先在海湾地区出现了两国共同开发大陆架油气资源的协议;六十年代又出现了在划界的同时简要规定共同开发的条款,以解决跨越大陆架界线的同一矿藏问题。立足于解决海洋资源争议的共同开发制度产生了,所谓共同开发是指主权国家在划界前或划界时,以开发协议或划界协议中的单一地质构造条款或开发条款为依据,对跨越这些国家海洋边界线的海域或权利主张重叠的争议海域的矿物资源进行的勘探开发活动。从五十年代至今,全世界共出现了20多个共同开发的实践,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也逐渐深入。 共同开发在国际法上的法律基础是这项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解决的是国家何以有权进行共同开发的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大陆架制度是共同开发的基本法律依据,沿岸国依据公约在大陆架上享有的主权权利是其选择共同开发模式的基础;共同开发的另一个基本法律依据是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合作原则,资源的缺乏和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日益加深解释了为什么合作原则是共同开发的法律基础这一问题。大陆架上矿藏的统一性使得有关国家处于权利义务相互影响和平衡的关系中,保护矿藏的统一性是有关国家共同利益的需要,它要求国家对共同矿藏负有合作的义务,这里的合作要求有关国家应当履行善意谈判和实施相互克制而禁止单方面开发的义务。共同开发并不是一项国际法上的义务,它是建立在有关国家之间睦邻友好与合作的政治意愿基础上的,是国家的任择性行为。除了大陆架制度和合作原则,进一步而言,双边划界条约中的“单一地质构造条款”和《海洋法公约》83条第3款临时安排的规定分别是跨界共同开发和争议海域共同开发的直接的法律依据。有关国际司法判决书、调解书关于共同开发的论述为共同开发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并对其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对我国而言,在东海、南海与周边国家都有海洋划界的问题,大片海域属于主张重叠海域,由于存在领土主权争端,并且有些海域涉及多个国家,情况复杂,在我国周边海域尤其是东海的共同开发自提出至今进展并不顺利。由于中国在外交方面多年的努力,目前在南海的开发问题上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