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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集体土地征收带给农民巨额的利益,由此,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件数量骤增,起诉主体多为房屋出卖方,并诉求确认其与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笔者从司法实务的角度选取理论界关注较少的、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前成立的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之外人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进行研究,对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所涉的基础理论问题及个性问题进行深入探究,以期为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的司法实务提供有益的建议。通过对“白启发与王万忠农村房屋买卖纠纷”这一真实案例进行研读,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三个:焦点一为白启发与王万忠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是否即为合法有效的合同;焦点二为白启发与王万忠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能否补正;焦点三为王万忠于何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进一步的分析发现,两审法院在裁判说理的过程中都受到既有裁判思维的影响,忽视本案的个性,径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认定合同无效,而后又想当然地认为买方户中在合同签订后有人员获得房屋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合同转化为有效,买方依此获得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裁判说理显然存在逻辑矛盾及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问题。围绕争议焦点着重分析后可得出如下结论:白启发与王万忠于1997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未违反当时的法律,因而合同自始有效,无需补正。房屋买受人王万忠户可申请原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我国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判的混乱,既体现司法裁判思维失于片面,也体现出我国立法的不完善。司法裁判中,应摒弃原来的计划经济思维,防止一涉及村民与非集体经济组织外人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就认为该类行为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认定无效。我国立法机关应尽快完善现行《土地管理法》,以更好发挥法律引导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政策的前提下,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允许农村房屋及宅基地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成员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