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事责任的意义旨在修补被破坏的为法律所积极评价的社会关系。责任是一种负担,直接作用在于要求责任人以特定行为完成其应履行义务,间接作用在于一种具有规范性的威慑作用。鉴定人的鉴定活动引入民事责任作为一种衡平手段,调整诉讼各方的实然和应然利益。鉴定人在诉讼活动中扮演特殊的角色,其目的是为了发现证据。这在自然科学兴盛的今天,日益深刻地影响着司法裁判权的运用。本文针对司法鉴定活动展开过程中的责任纠纷,在理念上以“衡平”作为贯穿全文的核心理念,强调鉴定人的责任负担不仅仅是救济当事人利益损失的问题,还是维护鉴定人独立合理地开展鉴定业务以及诉讼证明是否得以实现并在多大程度上实现的问题。在规范层面我们肯定鉴定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应然性,而实践中应采审慎态度,严格把握鉴定人责任负担的界限和详细区分鉴定人民事责任具体形态。全文约三万字。第一章介绍两大法系鉴定人民事责任制度历史脉络与启示。本章从梳理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和大陆法系鉴定人民事责任历史脉络入手,着重分析其制度变迁背后的原因以及由其历史发展所获得的启示。这些启示有利于我们深化我们对鉴定人民事责任的思考。第二章分析了我国司法鉴定人责任负担的法律语境。分析鉴定人民事责任和其他责任形式的区别和鉴定人民事责任的主体认定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如何区别鉴定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种责任形式。第二个问题分析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以及其他主体之间的责任分配问题,指出我国司法鉴定民事责任的主体归属问题。第三章是关于我国司法鉴定人民事责任基础制度的分析。本章研究进路从反思我国现行鉴定人民事责任有关学说入手,结合上文论述。分析我国鉴定人民事责任理论中的几个热点问题:如何把握鉴定人诉讼地位;如何把握错鉴的含义。并就鉴定人民事责任定性提出自己的观点:我国鉴定人民事责任应当依据不同的基础事实作出不同的定性。三种民事责任形式——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和竞合责任——对应特定的行为。第四章进行我国司法鉴定人民事责任基本构成要件研究。本章是全文重点,针对每一种责任形式,具体分析各自构成要件。从不同责任形式的共性和个性出发,尤其着重论述的是在司法鉴定活动中这些责任形式与一般民事责任的不同之处,这些不同之处是严格把握鉴定人民事责任的关键之处。也是规范化鉴定人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第五章鉴定人民事责任追诉和鉴定人职业保险制度。鉴定人责任在当事人一端现实意义在于如何实现责任内容。在鉴定人一端则是是否有制度可以减少责任负担的问题。这里我们结合上文分析的基础,将鉴定人民事责任的理论认识延伸至对双方切身利益有密切关系的实践领域,分析鉴定人民事责任和鉴定职业化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