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算法合谋的竞争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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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高度数字化的今天,数字技术尽管为市场和消费者带来诸多好处,但也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地引起了竞争监管机构和学者的关注和担忧,算法合谋就是这样一个显著的例子。本文在整理国内外技术领域和竞争法领域的已有成果后,对算法合谋的竞争监管问题进行了研究。具体而言,正文共有三个主要部分:
  第一,结合技术和反垄断法进行基本讨论,对算法合谋进行界定。根据传统的反垄断法理论,传统合谋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类。算法在达成合谋过程中表现形式可能存在显著差异,所以按照明示和默示分类方式进行分析存在局限性,算法合谋的类型化应作为分析算法合谋监管的应然进路。
  第二,在国内外算法合谋类型化研究的基础上,指出现有分类方式的不足,并提出了更为全面和合理的分类方式。目前,以技术为首要关注点的分类方式还停留在结合技术特征做简单场景化讨论的阶段,但这样的讨论仅能做到帮助竞争监管机构概括事实,并不能提供周严的分析基础。笔者根据算法便利合谋达成的方式及算法在合谋中的角色,将算法合谋划分为协助型算法合谋与自驱型算法合谋,为进一步分析监管难点和监管应对奠定了基础。
  第三,在分析不同类型算法合谋的监管难点后,笔者讨论了相对应的监管应对思路。协助型算法合谋中,竞争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市场研究与实现算法可解释性来解决算法透明度低的监管难点,同时通过特定表征行为推定存在意思联络。对于自驱型算法合谋,通过参考借鉴民法等其他法律的分析思路,竞争监管机构能够实现将算法自驱的合意推导至经营者的合意,从而认定垄断协议。最后,本文提出在自驱型算法合谋中构建可抗辩的过错推定责任体系,以明确经营者使用算法的责任边界与归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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