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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制度是现代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功能在于当事人合同目的落空时,保护其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虽然对合同解除制度做了规定,但是仍然存在着许多不合理和不明确的地方,尤其是合同解除的标的是什么,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以及有关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的问题,存在着许多争论,由此直接导致的是在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问题上的混乱,以及实践中司法操作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综合运用多种研究方法,以我国现行合同立法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为基础,在考察分析国内外相关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理论及立法的基础上,对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做了论述,旨在理清各种法定情况下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在论文第一部分,笔者首先从广义上阐述了合同解除的涵义,明确了合同解除分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对两种类型的解除做了定义说明,并把合同解除制度和合同终止以及合同撤销制度作了比较,言明本文讨论的范围只是法定解除的情况,约定解除不包括在内。其次阐述了合同解除的性质,并对合同解除的标的进行了定位。从而全面把握合同解除制度的内涵。在论文第二部分,笔者着重对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作了分析,介绍了关于合同解除溯及力的各种学说——直接效果说、间接效果说、折衷说、债务关系转换说、清算关系说。并对各学说进行了简要的评价,由此阐明了本文的立论基础以及接下来要说明的问题。在论文第三部分阐述了关于恢复原状的内涵,即合同解除中的恢复原状指的是什么,介绍了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范围的两种立法模式,并提出了我国关于制定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范围时可借鉴的思路。在论文的第四部分首先明确了合同解除后非违约方可以向违约方要求损害赔偿。然后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着重介绍了履行利益损害赔偿主义和信赖利益损害赔偿主义关于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范围所作的有关解释,指出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范围应以履行利益为限,同时也简要说明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是否适用的问题。在论文第五部分通过介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论述了各法定情况下的合同解除,其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之间的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