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司法转处程序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刑事程序中分流出来,交由行政性福利机构或社会部门处理,既包括审判前,也包括审判中和执行中使触法未成年人达到非犯罪化、非监禁化和非刑罚化的各种程序。触法未成年人司法转处机制将部分触法未成年人从正规刑事程序中分流出来,避免未成年人被贴上“罪犯”标签,最大程度地避免中断他们的社会化进程,更好地教育、感化和挽救他们。这符合未成年人“易教不宜罚”的特点,重视社会与触法未成年人之间的关系,体现了国家对触法未成年人的责任担当,寻求未成年人保护和公共利益保护之间的“双赢”。受标签理论的影响,20世纪70年代,美国少年司法开始了一场反思刑事司法程序本身对触法未成年人消极影响的“转向运动”。各少年法庭逐步减少对触法未成年人适用监禁刑,将罪行轻微或者只是身份罪错的青少年从少年司法系统中转移出去,强调家庭和社区在教育挽救这些初次触法的未成年人中的重要作用。英国救助儿童会与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合作推行的“少年司法分流项目”将司法转处制度引入我国,经过盘龙区公、检、法、司等成员单位的不断探索实践,逐步形成了公安侦察阶段分流、检察院起诉阶段分流、法院审判阶段分流的“盘龙模式”。对触法未成年人进行司法转处顺应了现代恢复性刑事司法的改革,也是现代形势政策去刑罚化在少年司法领域的体现,加之国家亲权理论的发展和刑法谦抑性与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触法未成年人司法转处机制有着深厚的理论支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触法未成年人司法转处制度作为一种舶来品,在我国的深入展开本就是一个学习和吸收的过程,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触法未成年人司法转处机制还需要继续借鉴域外的实践经验。在我国当前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基于起诉便宜主义的暂缓起诉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构成了触法未成年人司法转处制度的中心程序,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也给触法未成年人非监禁化、非刑罚化转处提供了新的契机。但要构建起完整的触法未成年人司法转处体系,应当建立多元的转处机制,给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都赋予一定的转处权利,层层筛滤,最大限度地减少最终进入刑罚的触法未成年人。在“转出”端,在立案侦查阶段建立起公安机关轻微罪处分制度,在审查批捕环节建立起羁押必要性复审制度,在审查起诉阶段进一步完善暂缓起诉制度,在判决阶段建立暂缓起诉制度。在“转入”端进一步完善以家庭、社区、专门机构为依托的社会承接制度。构建起“转出”与“转入”之间的无缝对接,以教代罚,最大化减少进入刑罚系统的触法未成年人,以刑罚替代手段来教育感化挽救他们,实现对触法未成年人的非犯罪化、非监禁化、非刑罚化转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