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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资产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国际性问题,世界各国在解决不良资产问题的实践中,形成了一些共同经验,通过成立专门的不良资产处置机构,赋予其特殊法律地位和特殊政策进行专门处置就是其中之一。1989年,当美国储贷协会由于房地产方面的不良贷款大量增加而出现大规模支付危机,并危及美国金融结构时,美国国会通过立法,决定从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中分离出来一个专门处置储贷协会不良资产问题的重组信托公司,这就是人们常说的RTC。这种模式获得了很大成功,不仅解决了银行大量不良资产引发金融危机的问题,而且通过专门机构的专门处置,也实现了不良资产收回的最大化目标。美国这一模式在北欧的瑞典、东欧等国家很快得到推广。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马来西亚、泰国、日本和韩国等,也纷纷成立了各自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银行的不良资产比例长期以来一直很高。1999年4月,相继成立了信达、长城、华融和东方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始步入不良资产的实质性处置阶段。 国家决定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化解金融风险,这一目的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并且完成不良资产的收购任务后已经实现。由不良贷款造成国有商业银行支付危机和财务危机等金融风险的可能性,现在已经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能最大限度地收回这些贷款而形成巨额损失的风险。这一损失风险数额巨大,成本昂贵,并且最终由国家买单和承担损失。 国际经验表明,世界各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都是一个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和承担特殊使命的过度性机构,在完成其特殊的历史使命之后退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同样是一个过渡性的机构,我们需要对决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存续期的主要决定因素、运作机理、问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退出模式和途径、退出的主要障碍、退出机制等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在总结分析国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验的基础上,提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