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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至今,中外诉讼证明制度的历史沿革,大致有三种基本的证明方式:最早的是神示的证明方式,是通过特定行为引起的某种现象显示出神的意旨从而做出事实判定;近代的为法定的证明方式,法律事先设定某种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证明过程成为证据证明力的简单计算过程;现今通行的则是自由心证证明方式,即由事实的裁决者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自由判断个别证据的证明力以及全部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规则限定。而我国的证明方式具体说来是什么,由于我国诉讼制度并未设立严格的证据规则,所以我国的证明方式也比较模糊,对此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我们有了研究的空间。近年来,有学者在研究中得出一个生动的定义:“印证证明模式”,这是一个大胆的概括和尝试。由于,对该模式的研究著述还比较少,因此有值得研究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从形式证明的基本概念入手,并用价值分析的方法作了相应的对比,神示证明模式、法定证明模式和自由心证证明模式各有利弊,它们之间可以取长补短、相互借鉴。其次,再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学术研究和国外先进经验来看,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较为倾向于“相互印证”的方式。印证作为一种通常使用的证明方法,被世界各国所采用,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强调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但由于我国严重依赖该证明方法,甚至将整个刑事诉讼证明建立在其基础上,于是有学者将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概括为“印证证明模式”。最后,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的完善和重构,是本文的讨论重点,首先应该做的是消解对“相互印证证明模式”的认识误区,再者,鉴于上述对三种证明模式的相互比较和价值分析,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框架和结构的完善就有了新的出路,吸收借鉴三种证明模式的优点,比如神示证明模式的权威性、法定证明模式的规范性、自由心证证明模式的自由性,在印证证明模式和其他三种证明模式之间取一个平衡点,谨慎的借鉴从而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