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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执行机关往往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和物的外在表现形式来判断物的所有人,故经常会出现将案外人的财产作为被执行的财产,案外人的权益因此遭受了执行机关不当执行的损害。这就是我国目前人们普遍关注的“执行乱”现象之一。为了解决这一难题,也为了给案外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我国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案外人异议之诉,即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案外人认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其他足以排除申请执行人执行请求的权利,在执行程序终止前,请求法院对该执行标的物所涉及的实体法律关系进行裁判,以排除民事执行机关对该标的物的执行而提起的诉讼。该诉作为民事执行救济制度中的一种对实体权益救济的方式,对保护案外人的实体权益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给案外人提供了一条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渠道。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案外人异议之诉,但是具体如何操作这一制度却没有详细的规定,即我国的案外人异议之诉只是简单的规定了异议之诉的事由、被告的确定、管辖和裁判及效力,给司法实务当中具体如何操作留下了很多自由裁量的空间,进而表明我国案外人异议之诉规定的并不完善。本文围绕完善我国案外人异议之诉为中心,采用比较、分析、归纳的方法,对完善我国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思考。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对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基本理论进行了探讨,具体来说是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内涵入手,分析它的概念、特点及性质,在这些基础上,进一步对该诉的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标准以及既判力问题作一个比较全面的理论分析,最后论述了该诉所具有的价值。笔者在这一章比较系统全面的分析了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基本理论问题,为下文作好理论铺垫。第二章用比较的方法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进行考察和分析,主要考察大陆法系的几个国家,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对这几个地区的案外人异议之诉笔者作了比较细致的分析,以期可以“借他山之石”进行“攻玉”。第三章笔者对我国目前的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进行了彻底的分析,先是归纳出我国对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规定,再对此进行分析,提出该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并结合司法实务中对该制度运行出现的问题,为下文完善我国案外人异议之诉提供前提。第四章是完善我国案外人异议之诉的一些具体思考,笔者在这一章中提出了构建我国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原则,从诉的主体条件、提起的时间和方式、立案受理及审判等等这些方面对完善我国案外人异议之诉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构想,还探讨了实现该诉与执行程序的衔接、与其他制度协调的问题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