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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司法实务从保护受害者的角度往往会作出有利于被侵权人的判决,物业服务企业往往因此承担了过多的责任,甚至出现一些“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对司法的权威性造成不良影响。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安全保障义务概念和范围的规定比较抽象,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笔者认为,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这个责任应当是适度的。这就需要我们对安全保障义务制定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参照标准。标准的制定将涉及相关责任认定问题,比如,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应当根据不同的保护对象承担不同的安全保障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受害方选择哪个更有利?适用什么归责原则更加合理?涉及到第三人侵权的案件时,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补充范围有多大?承担补充责任后是否具有追偿权?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去关注。通过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认定研究的文献梳理,笔者发现,已有文献对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认定的研究已经十分深入,但也有不足之处:以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对象来研究安全保障义务的文章较少,对于发生安全保障责任事故后,各方责任如何认定也莫衷一是。有鉴于此,笔者通过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真实案例,以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认定为研究对象,把涉及的问题提炼成22个要素,对案例进行详细分析和统计,并紧密联系理论研究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建议和意见。文章第一部分为第1章,主要为案例分析。该部分将司法实务上178个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例所涉及到的问题分解成22个要素,重点从侵权客体的分布、保护对象的分布、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选择、归责原则的适用、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标准、涉及到第三人侵权的责任分配情况、物业服务企业购买商业保险的状况等7个方面进行分析。(1)侵权客体的分布:以人身伤害侵权事件居多。(2)保护对象的分布: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义务的对象除了业主以外还有其他合理进入者,而在这些保护对象中,又因不同的身份有所不同,物业服务企业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承担较重的安全保障义务。(3)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选择:司法实践采取以侵权责任为主。(4)归责原则的适用:司法实践采取过错责任原则。(5)在法院判决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标准问题上,法院一般采取法定标准并结合理性管理人标准和保护对象自身的标准进行裁判,而对于理论界提出的其他标准运用都较少。(6)涉及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配情况:对于承担全部补充责任的情况,法院裁判的是物业服务企业与第三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承担部分补充责任的情况则是法院判定物业服务企业在自身过错范围内承担具体比例的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后是否具有追偿权的问题:数据中显示有14个具有追偿权的案件中,只有两个案件明确的提出物业服务企业具有追偿权,其余的都是因为与第三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笔者也将其归类为具有追偿权的案件中。(7)商业保险的购买:物业服务企业对于购买商业保险的意识较弱。文章第二部分为第2章,该部分从5个方面将案例分析的数据结果与理论研究进行检视,增强司法实务与理论研究的互动。(1)安全保障义务的程度是否因不同的保护对象而有所区别方面: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承担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对于自身存在过错的被侵权人,如酒醉的人或者因为自己粗心大意造成损害的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责任。(2)对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选择方面: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则以侵权责任为原则,违约责任为例外。(3)过错推定责任方面: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采取过错推定原则较为合理。(4)对于认定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的标准方面:需要综合考虑理论标准,具体标准与实体法依据。(5)涉及到第三人侵权时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补充责任范围方面: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与自己过错相适应的责任,对于第三人是否赔偿,赔偿多少在所不问,若有过错就承担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且承担责任后对于直接侵害第三人不具有追偿权。文章第三部分为第3章,笔者在前两个部分的基础上本章从立法层面、司法层面和行业管理层面提出对策建议。立法层面:一是建议《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安全保障义务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二是建议《侵权责任法》明确涉及第三人侵权时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三是建议从10个方面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以及第六章“法律责任”进行补充。司法层面:一是建议法院谨慎适用公平原则;二是建议法院谨慎适用连带责任。行业管理层面:一是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二是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以有效的分散风险;三是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行业标准和价格机制提供物业服务,同时法院在判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件时,充分结合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发布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以及地方制定的行业标准进行判定;四是开展年终测评以促进行业自治。本文有3个方面的创新:研究方法上,采取案例分析的形式,将截至2018年11月13日裁判文书网上涉及到的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件进行分析和统计,并将司法实务与理论研究结合分析。在研究内容上,笔者以裁判文书网上的178个真实案件为研究对象,将相关问题细化成22个要素,将这22个要素带入案例和理论研究中进行分析和研究。在研究成果上,笔者建议从10个方面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以及第六章“法律责任”进行补充,提高《物业管理条例》在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中的适用程度。本文存在的不足主要体现在,文献的梳理不够全面,研究方法运用不够成熟,研究成果的实用性有待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