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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无罪判决率受不合理的考评机制的影响,形成畸形的低无罪判决率,这并不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对于极低的无罪判决率的研究不应局限于刑事程序法领域,还应当拓展到刑事实体法领域,分析相关出罪机制的解释问题。从规范的角度而言,所谓出罪机制是指被告人的行为满足刑法中的某些规定,因而使得被告人被排除出犯罪的处罚范围的一系列的规范性规定。通过对我国相关刑法法规的梳理,我国刑法中的出罪机制是在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第13条但书的指导之下,涵盖无罪过事件、违法阻却事由及责任阻却事由。作为出罪的指导性原则的罪刑法定和但书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适用上的困境,罪刑法定原则中的积极罪刑法定是阻碍其保障被告人基本权利实现的根本障碍,亟需予以消解。而具有极强出罪功能的但书条款近来有被学术界和实务界所否定的趋势,在积极入罪的大背景之下,保障但书条款的出罪功能具有必要性。在这两大原则的指导下,需要细化三阶层构成体系里各阶层中出罪机制的适用标准,以保证出罪功能的顺利实现。在构成要件该当性中无罪过事件是极为重要的出罪机制,无罪过事件的适用要先进行因果关系判断,再进行主观过错判断,进而达到无罪过事件判断的层次性。在违法性判断阶段,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最为核心的两个出罪事由。法律不强人所难,在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判断中,应当避免事后判断,而应细致考量案件发生时,行为人所处的具体状态,防止事后判断导致将适用标准不当地苛刻化。在有责性判断阶段,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往往是司法实践中争议的焦点,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需要借助刑事程序法。应当赋予被告人一方更多的平等地位,规范相关的鉴定依据。出罪机制的研究是一个极具实践意义的课题,然而规范地研究出罪机制又很有挑战性,如何让本研究既具有体系性,又具有实践性是一个难点。并且出罪机制问题的研究既要落实于刑法规范又要超越刑法规范,这是本课题研究后续要做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