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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我国的一项重要而又复杂的诉讼制度。本文从四个方面入手,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性质问题、制度价值问题、犯罪性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问题以及当前对附带民事诉讼物质损失赔偿范围的局限问题入手,进行了重点研究,期望能够找到对刑事被害人的最佳法律救济途径。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源的阐述及现代意义上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比较,引出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概念的界定以及性质的分析。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立法上没有定义,理论界看法不一。我们从法学概念既简单又准确的要求出发,将其概括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损害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其中既包括了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为后面关于犯罪性精神损害赔偿的论述奠定了基础。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笔者从本质上是民事诉讼的特殊性、源自于刑事诉讼的派生性、诉讼阶段的对应性、诉讼过程的阶段性、诉讼方式的专门性五个方面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论述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具有公正、效率、正确执行刑事政策、惩戒、教育、效益等价值,并通过对实现这些价值障碍的分析,尝试着提出了排除这些障碍的对策,以期引起人们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的关注和重视,满足个体、群体、社会和国家不同层次之需要。第三部分为本文论述之重点。笔者通过对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未纳入相关法律救济范围的原因及危害的分析,依据国际、国内法律和司法现状,对构建我国犯罪性精神损害(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原则及犯罪性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程序进行了探讨。提出了抚慰性和补偿性并重、法官自由裁量、罪责与赔偿责任相一致的三个原则及对犯罪性精神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条件。在诉讼程序选择上,提出了对能够“物化”的精神损害赔偿,可以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对于精神损害情况复杂、难以评估的案件,赋予被害人程序选择权,被害人既可以选择民事诉讼程序,也可以对能够“物化”的精神损害赔偿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对不能“物化”的精神损害赔偿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同时提出了修改现行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建议。第四部分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关于物质赔偿的司法解释上存在的缺欠进行了阐述,指出了不够完善之处,提出了修改补充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