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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和2000年1月30日起试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设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的概念,规定了工程建设相关主体承担的质量责任义务及质量监督部门的管理职责。后期为配合两部法规的实施建设部颁布的多项有关质量管理的规章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实施,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解决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现有的解决质量争议的规定仍过于简单,解决质量争议的标准尚待统一规范,实践中工程质量纠纷的解决也存在诸多争议的问题。本文从工程管理实务及工程质量纠纷审判实践入手,对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最后提出了完善相关制度的构想。论文主体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建设工程质量中相关概念的界定及政府监管”。首先,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概念的进行界定,根据建设工程本身的特性和建设生产特点决定了建设工程质量本身具有质量隐蔽性、影响因素多、质量波动大、终检的局限性、评价方法的特殊性等特点。其次,对国内外不同国家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状况做了介绍,重点阐述了我国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设立、发展历程、现阶段的状况。近两年,我国发生在四川汶川和青海玉树地震灾害产生房屋严重损害,发生在上海的“莲花河畔景苑”13层在建房屋整体倒塌事件,暴露出的工程质量问题不能不让人们深思,政府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行业质量监管势在必行。第二部分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类型及发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瑕疵采取的法律救济”。首先,在工程建设中,各方主体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及合同、协议约定,区别建设工程质量的不同类型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其次,发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瑕疵采取的法律救济分为一般救济方法和特殊救济方法。第三部分是“建设工程质量瑕疵相关问题的司法处理”。从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司法认定、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司法界定、建设工程质量范围的司法认定、建设工程中发包人质量缺陷的司法处理、承包人拒绝修复不合格建设工程的司法处理五个方面进行了阐述。质量不合格是指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分部分项工程检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规范标准的合格要求、某一检验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要求和施工规范的强制性评定标准要求;不符合约定情形主要是指关于约定的时间和内容范围与双方约定不符;司法解释有关质量的约定不应包括天池杯、长白山杯、鲁班奖等目标奖项;发包人具有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过错责任;无论是明示的或是默示的拒绝修复,发包人因承包人拒绝修复而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应予以支持。第四部分是“我国建设工程质量制度的完善构想”。从应制定法规规范房屋精装修市场、应建立有效的村镇工程建设质量监管机制、应建立建筑质量工程师执业制度等三个方面提出建设工程质量制度的完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