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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人权保障是当今世界人权保障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构成少数民族人权的三大板块。其中,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由于自身显见性而受到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数多民族国家的重视。但是,由于文化权利本身不易为人察觉,故而在少数民族人权保障体系中一直未能得到足够的重视,尤其是在国家司法体系中未能获得应有的程序保护。在人权认识不断深化,体系不断完善,方式不断创新的世界背景下,司法制度尚未能在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保护群体性权益的公益诉讼就更加没有得到应用。本文基于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弱势地位及其公共性特征,运用多学科比较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方法,从国际人权保障和国内公民权保障的视角进行研究,主张率先在我国建立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公益诉讼制度。本文主要分为导论和其他三章。导论部分主要介绍本文的写作目的和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方法。第一章“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第一节首先论述了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进行诉讼保护的必要性。随后,笔者从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特性、现行诉讼模式保障的不足、公益诉讼自身的优势等几个方面阐释了为什么选择以公益诉讼的诉讼方式保障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第二节是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公益诉讼可行性的分析。笔者首先就设置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公益诉讼的国际法依据和国内法依据进行了陈述。接着,笔者选择了几则国内外的具体案例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公益诉讼的可行性进行实证分析。第二章“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公益诉讼诉基础问题分析”,笔者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公益诉讼起诉前的理论及程序问题进行了分析。笔者首先运用当事人适格理论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进行了选择。接着,笔者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诉讼类型以及诉讼的保障机制进行了分析论述。第三章“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公益诉讼审执程序的构建”,笔者集中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公益诉讼审理和执行程序中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微观讨论。首先是起诉程序中的管辖问题、时效问题;接着论述了审理程序中的举证责任、法院调解、原告处分权的限制、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运用;继而,笔者讨论了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公益诉讼的裁判,包括既判力的扩张、特殊的判决类型以及执行保障制度,提出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公益诉讼的判决应由法院直接执行,并由多元的主体监督和督促判决的执行,实现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这一公益的切实保障。结语部分,笔者对设置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公益诉讼制度的关键进行了总结,提出写作的不足,希望能抛砖引玉,引发方家思考,促进保障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公益诉讼制度理论和实践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