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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作为地球三大资源(土地、矿产、森林)之一,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森林除了为人类提供木材、能源、林副产品外,还具有保持水土,涵养水源,调节气候,美化环境,净化空气,抵御自然灾害,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功能;同时,森林是植物、动物及其与外部环境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统一体。森林在生态系统和整个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的作用已举世公认。关注和保护森林就是保护人类自己,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就是人类为自身的生存发展建造一个持久、稳固的防护屏障。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国家为保护森林资源,通过国家财政投资等途径设立的,用于森林生态效益提供者从事森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是巩固和完善林业生态体系的根本保证,是实现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的重要基础。建立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是一个崭新的课题,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本研究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认真吸取和借鉴国内外成功的经验,力争在理论指导和具体工作中有所创新。森林的特殊作用决定了其具有三大效益,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多年来,森林经营者一直重视经济效益,兼顾社会效益,淡化生态效益。这里的主要原因是森林经营者在经济尚不发达阶段,必须首先考虑自己的经济利益,自己的经营能够持续,否则,连自己的生存和发展都受影响,更谈不上社会和生态效益了。虽然这是一种无奈的选择,但也说明政府和社会以及森林生态的享用者只有与森林经营者在利益方面的关系理顺,才能实现三大效益的统一。特别是随着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呼声越来越高,建设和谐社会的日程越来越紧,人类对林业生态的需求已经超过林业经济,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森林资源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了具有外部性的生态产品与服务,客观要求受益群体予以补偿,以实现生态要素得到最优配置。因此,建立完善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是时代发展的需要,是大势所趋。森林生态效益之所以要补偿,从理论上讲是因为森林生态效益是特殊商品,是森林的外部经济效益,也称公共商品,它不通过市场交换就能使其他经济主体受益。由于森林生态效益受益群体的庞大且比较分散,森林所有者或经营者无法直接面向整个受益群体获取补偿,因此,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是全社会的责任,是政府的责任。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人们对生活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享受生态、享受自然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