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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品责任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其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遏制不法侵害人本人以及潜在的不法行为人在未来再次从事类似的不法行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它不同于传统的补偿性赔偿,传统的补偿性赔偿坚持的是“填平”理论,即坚持损失多少补偿多少的原则。而本文所探讨的惩罚性赔偿,是判决加害人支付受害人超过其全部损害之外的一定金额的赔偿,不仅可以起到事后补救的作用,还能起到事前预防的功效。在古代法律的发展史上就能找到这一制度的踪迹,但是近现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英国,在美国发展得最为健全和完善。大陆法系由于长久以来严格坚持公私法的划分,他们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与法学理论基础相违背,对惩罚性赔偿制度,他们是持否定态度的。但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传统的补偿性赔偿在产品侵权领域的弊端越来越明显,与此相对的,在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产品侵权领域却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些大陆法系的国家,支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近些年,我国的产品侵权案件屡禁不止,且破坏的规模和恶劣程度越来越严重。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很多,但是也与我国的法律没有对这类行为予以严厉的制裁有关。虽然在我国法律中有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但是由于这些规定过于零散,对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等都没有相关的具体的规定,致使在司法实践中,操作起来有着很大的困难。我们应该在借鉴美国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成功经验的同时,联系我国的具体国情,从而建立一个完善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本文在写作的过程中运用了历史研究法、经济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相关的研究方法。在探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源起和发展的时候,运用到了历史研究法;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运用了比较分析法和历史研究法相结合的方法对两大法系的现状做了分析。本文的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一般理论,包括对这一制度的概念、源起和发展的介绍,以及对其特征和性质做了比较详细的描述。第二部分是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的介绍,笔者介绍了这一制度的补偿、惩罚和遏制功能,其中,最为重要的仍然是它的遏制功能。第三部分是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比较法考察,通过对这一制度在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中不同的发展状况,对这一制度作出一客观的评价。最后一部分是笔者对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所提的建议,通过对我国目前立法现状和缺陷的剖析,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并说明了相对应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