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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和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当前发生的与股东权利滥用相关的诉讼案件也越来越多。我国现行《公司法》第20条规定了股东权利滥用的责任承担。该条第3款也被视为是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公司法中的一般规定,弥补了因公司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导致的对债权人保护不足的局限性。但是,随着深入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什么是股东权利滥用、其构成要件是什么、股东权利滥用可能产生什么损害、对不同的损害应当通过何种手段来救济等一系列问题,从法条表面难以得出太多结论。尤其是在“滥用股东权利”行为的认定上,当前的规定还是比较模糊。我国历来奉行民商合一,民法的基本原理当然也适用于商法,股东权利滥用的禁止,正是民法中禁止权利滥用在商法中的延伸与体现。虽然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东权利滥用相关问题均有规定,但在实践中仍存在着一些值得思考和商榷之处。本文案例选取的是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并经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的案子,文章主要从以下几个部分对案例中出现的股东权利滥用的相关问题进行解析:第一部分:案件基本情况介绍。首先,简要介绍案情;其次,归纳案件争议焦点;最后,相应概述判决理由。第二部分:针对股东权利滥用相关问题的解析。首先,对股东权利滥用进行一个总体的概述;其次,针对它的构成要件及它与侵权行为的区别进行进一步阐述;再次,论述股东权利滥用的表现形式及其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最后,股东权利滥用的救济方式与手段。第三部分:结合法理分析对案件及其判决进行综合评析。以一审被告不存在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为分析基础,阐述二审法院判决的合理性。第四部分:对该案例的研究结论。对于本案的裁判,其实是一个层层递进的关系。层层的说理,让判决更加令人信服,在二审法院的判决书中,我们不难看出其理论深厚,法律理解到位,这是值得肯定的。第五部分:由该案例引发的启示。虽然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东权利滥用相关问题均有规定,但是什么是股东权利滥用、其构成要件是什么、股东权利滥用可能产生什么损害、对不同的损害应当通过何种手段来救济等一系列问题,从法条的表象上难以得出太多结论。在实践中仍存在着一些值得思考和商榷之处。鉴于理论的抽象性和内容的多样性,应通过细化立法以加强其在实践中的可应用性和可操作性,从而实现个案的公平与正义,这不仅有利于促进立法完善,还有利于公司、股东及公司的债权人的权益的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