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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逐渐成熟,在这一背景下的网络预约出租车成为人们出行的新方式,并以其独特的优势呈现出爆炸式发展,其不仅为人们提供了便捷出行,也在相当程度上缓解了拥堵的城市交通,为人们的出行增加了选择性,提供了更为个性化的用车服务,满足人们日益多样化的出行需求。与此同时各类网约车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我国针对网约车的这一问题于2016年出台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对网约车的合法运营身份给予肯定,并在这一基础上对现行的网约车市场提出具体的规定,以此来引导网约车秩序化与规范化发展。《暂行办法》的颁布对社会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并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对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界定在承运人方面,并针对网约车平台与其驾驶员之间的关系定性为劳动关系,这一界定在社会上引发热议,质疑不断。但是现阶段的《暂行办法》能否全面解决网约车侵权赔偿问题,是否可以有效的保障相关权益人的权益?事实证明是不能的。《暂行办法》对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认定缺乏明确性,法律关系定位也相对较为单一,侵权责任的形式不统一,无法从法律的角度来为网约车平台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提供依据,总体来看缺乏科学、合理的理论来提供支撑。本文对于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赔偿责任进行研究,通过对现行的《暂行办法》进行分析,结合网约车运营的实际特点与情况,结合现阶段社会各界对于网约车平台责任主体以及侵权责任理论存在分歧的现象进行深入剖析,结合实际案例来阐述我国网约车平台的发展方向,并对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类型化认定的民事法律责任,根据网约车平台提供的服务来对所承担的责任进行划分,也明确了网约车平台在民事侵权赔偿中二元法律关系主体定位,以新型承运人与共同经营者来为其明确定位,更完善网约车平台侵权责任,按照运营模式与技术特点的角度对其进行划分,以此来推动我国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乘客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通过本文的研究来推动立法的完善与制度的合理,更好的实现我国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赔偿可以有法可依,保障各方责任主体可以更好的明晰与履行自身的责任,进而推动行业的秩序化发展,对网约车的法律制度完善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