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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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征信体系以及社会保障制度也在不断进行完善,与此同时,有关个人破产立法的呼声也越发高涨。2020年5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指出,健全破产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法规,实现市场主体有序退出。可见,关于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已不再是需不需立法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而是我国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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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征信体系以及社会保障制度也在不断进行完善,与此同时,有关个人破产立法的呼声也越发高涨。2020年5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指出,健全破产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法规,实现市场主体有序退出。可见,关于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已不再是需不需立法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而是我国应在何时确立个人破产制度的问题。个人破产制度与现有的企业法人破产制度存在诸多不同之处,其中最关键的不同点在于,作为破产主体的自然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其生存与发展需要得到基本的维系。豁免财产制度是个人破产程序中特有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将对债务人及家属基本的生存权以及发展权的保障落于实处。当破产人之财产价值有限的情况下,豁免财产与破产财产之间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因而豁免财产的范围不仅关乎着破产人及家属的生存与发展问题,同时对于债权人正当利益的维护也具有重要意义。鉴于此,需要通过立法的方式对于豁免财产的范围予以明确规定。首先,需确立给予债务人及家属生存与发展的保障应属最低限度的原则。其次,根据豁免财产制度的目的,可将豁免财产的范围分为三部分,分别为保障破产人及家属基本生活需要的财产、保障破产人及家属发展权的财产、与破产人人身密切相关的财产,对于符合限度条件的财产,应将其纳入豁免财产的范畴,予以破产人保留。最后,是明确关于特殊的具体财产的处理方式,例如需明确对于住房、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人身保险的现金价值等财产是否能够列入以及在何种情形下应当列入豁免财产的范畴。与此同时,在豁免财产范围确定的过程中,应当主要考虑我国的地区发展差异、传统理念等本土因素对其的影响。我国民事强制执行中有关不可查封、扣押、执行的财产在设立目的上与豁免财产制度相同,因而能够在豁免财产范围的确定中为其提供重要参考,对于其他国家与地区个人破产立法中有关豁免财产范围的规定可以酌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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