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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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常有关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及强迫交易罪的界分及认定的争议。有观点表明,通过暴力方式来迫使别人为其提供贷款这种行为是属于抢劫罪的范畴的,同时也有将该行为归类于强迫交易罪或是敲诈勒索罪的观点存在,对此学界未能形成高度统一的认识。从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在法理层面上,虽然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强迫交易罪这三项罪名的内在涵义都定义的较为清晰,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很多交叉、甚至重合的领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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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常有关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及强迫交易罪的界分及认定的争议。有观点表明,通过暴力方式来迫使别人为其提供贷款这种行为是属于抢劫罪的范畴的,同时也有将该行为归类于强迫交易罪或是敲诈勒索罪的观点存在,对此学界未能形成高度统一的认识。从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在法理层面上,虽然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强迫交易罪这三项罪名的内在涵义都定义的较为清晰,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很多交叉、甚至重合的领域。因此,在实务案例的研究中,不同的犯罪目的、实施的不同程度暴力、甚至行为的背景的不同等因素,都将影响犯罪行为的最终定性,从而使得研究如何准确区分三个罪名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价值。本文将通过对一个典型案例抽丝剥茧的分析,在借鉴他人观点的基础上,主要从犯罪手段、犯罪目的的角度,针对到底如何准确的判断是构成了强迫交易罪、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这一问题进行研究,以期能总结出对司法实务产生帮助的理论观点。本文主要由三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我们需要明晰案例的基本情况信息。该部分由案情介绍、该案的分歧点、案情缘由、该案的核心争议焦点这四个部分共同构成。首先,郑某平、邹某虎抢劫案是本案的案由,其次,对于该抢劫案的相关信息的介绍是本案的案情介绍,而针对于确定本案性质所产生的不同观点进行整合后就构成了本案的分歧意见,最后,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共有三点,第一点在于行为人是否主动抱着“非法占有目的”来实施相关行为的;第二点是在整个案件的实际实施过程中,行为人是否具备了“当场取得财物”这一特点;第三点则是两位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满足程度要求的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的所有反抗行动均被压制。第二部分:作者将会在法理层面,对这三种罪行的要素构成、区别与联系进行研究;这一部分将会包含以下五个方面,分别是:针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相关刑法规定进行分析理解,侵犯财产犯罪中“当场取得财物”的内涵及认定方式的理解分析,弄清楚如何准确判断相关行为属于抢劫罪还是强迫交易罪,判断相关行为属于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判断相关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罪还是强迫交易罪。首先,笔者分别对刑法中非法、占有、目的三个小概念进行了详细分析,再从整体视角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和认定进行了剖析。其次,笔者以空间、时间、过程、结果四个要素为基点,对“当场”的概念进行了深入分析,此后进一步论述了“当场取得财物”的内涵及认定方法。最后,笔者通过比较法的方式,将上述三罪分为对应的两两一组,并分别对于这三罪自身的区分关键点进行仔细的研究,作者发现了目前传统理论在划分强迫交易罪和抢劫罪的方面存在一些盲区,无法按照现有传统理论清晰准确的对强迫交易罪和抢劫罪进行区分,从而研究阐述了划分辨别两罪的关键切入点。作者认为关键切入点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在主观层面抱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被害人和行为人在整个过程中是否处于一种真实交易关系之中;至于针对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应如何区分,则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行为人的威胁暴力程度,二是否具有当场性为角度。第三部分:本案的分析与评判。这一部分则是上两部分中针对本案的基本事实、核心争议点和相关法理分析的梳理整合,对郑某平、邹某虎以暴力强迫他人提供贷款行为进行认定,笔者认为二人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故意,但是被害人的反抗行为无法彻彻底底的被两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压制,被害人仍旧存在反抗空间及一定程度的意志自由,故二人的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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