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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旨在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达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司法正义的目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为了实现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以及适应当今复杂的诉讼关系的需要。需要指出的是,程序法某个制度的设计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它就像一个螺丝钉,稍微有所差错就会带来整个程序机器的运行不良乃至瘫痪。所以,一个完善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设立则需要考虑诉讼程序的方方面面,它与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价值等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相关规定却不尽如人意,立法上的过于简单以及互相矛盾的定义带来的不仅是理论上的较大争议,在实践中也出现了许多违背法理的问题,这样的问题在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就已存在,直到2012年的最新修正案中仍未见改观。因此,修改我国《民事诉讼法》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就变得尤为重要。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概说。首先分析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历史成因,找到问题的历史根源所在;同时比较与分析国内学者的不同观点,力图从理论上对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长期存在的争议,如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诉根据,诉讼权利义务等问题进行对比分析,从而为重新构建此项制度搭建起基本的思路。第二个部分即国外立法的比较研究,对比参照国外立法模式并吸取经验,特别是美国的第三方当事人规则以及德国、日本的从参加人的相关制度。第三个部分列举了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旨在反省不合理规定的同时,突出重构此项制度的必要性。最后一部分即重构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具体方案,在充分借鉴国内学者提出的整体重构学说基础上,设计出了重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基本思路和具体方案:在类型上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重新更名并且划分为义务承担型第三人与辅助参加型第三人两种;以新诉讼标的作为义务承担型第三人参诉标准的理论基础,并辅以美国的第三方当事人制度的相关程序;参照大陆法系特别是德、日的立法模式构建辅助参加型第三人制度,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做出必要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