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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3D打印技术发展迅猛,逐渐从高精尖领域走入千家万户。随着3D打印技术深入百姓的日常生活,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由于3D打印从原理上讲是一种对原始实物复制的技术,对知识产权制度尤其是以保护“复制权”为核心的著作权制度带来了不小的冲击,从3D打印视角下重新研究著作权制度变得尤为必要。著作权客体是研究著作权的基础,尤其是面对新事物的冲击时,首先应当确定的是3D打印过程中涉及到智力成果的性质,只有明确了这些智力成果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的客体保护范围,之后的保护措施才有据可依,本文力图以此为突破口,以期提出应对冲击的方式和建议。3D打印过程中涉及到的智力成果包括:3D打印原始实物、三维数据模型、3D打印成果,本文的研究方法是将这些智力成果与著作权所保护的客体进行对比,用比较的方法找到当前著作权法中的缺陷和不足。通过对比分析有以下结论:一般的3D打印原始物可以根据著作权客体的判断标准进行判断,而实用艺术作品的立法定位较为模糊,使得对其的保护有一定困难;工程设计图和建筑作品不能涵盖建筑过程中所有涉及到的保护对象,建筑作品定义有待完善。三维数据模型分为扫描建模产生的三维数据模型和设计产生的三维数据模型两类。前者通过扫描原始实物得到,是一种复制的手段并没有出现新的智力成果,因而没有客体产生;后者是人类利用计算机软件设计得到有可能包含新的智力成果并具有独创性,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三维数据模型目前并没有相对应的作品类型,从3D打印原始实物到三维数据模型的过程中还涉及“异形复制”问题,由于当前我国“复制”定义中并不包括“异形复制”,因此,三维数据模型的保护问题仍然存在阻碍,需进一步完善立法。3D打印机根据三维数据模型得到3D打印成果,三维数据模型的性质与3D打印成果的性质息息相关,由扫描建模产生的三维数据模型得到的打印成果本质也是在复制,并没有产生新的作品;由设计产生的三维数据模型得到的打印成果应当依据三维数据模型的性质决定,但仍然存在“异形复制”问题,无法判断整个过程的性质,保护问题也很难解决。针对以上问题本文将从对“复制”定义的完善、对“作品”类型和定义的拓展(实打印给著作权法律制度带来的冲击。用艺术作品、建筑作品)、对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规制等方面提出建议,以期应对3D打印给著作权法律制度带来的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