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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经济是现代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但是与之相匹配的信用体系建设却严重滞后。市场经济秩序较为混乱,市场主体失信行为较为普遍,信用意识薄弱。2014年《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我国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体系开始建立。本文以基层工商部门的视角,通过对信用理论、信用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工商部门的信用监管职能及信用监管实施现状的分析与研究,并结合基层工作实践发现当前信用监管和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能够使信用监管和服务进一步完善,从而充分发挥信用监管的优势,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国市场经济有序健康发展。 本文对国内外关于市场信用及监管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梳理,探讨、表述了相关概念和信用理论。采用比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后基层工商部门信用监管和服务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发现信用监管模式存在法律体系有待完善,市场主体参与意愿较低、信息公示情况较差,基层工商部门监管难度较大,联合信用惩戒机制有待完善、效果尚未充分显现,信用信息资源尚未充分利用、信用服务发展缓慢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了健全法律体系,加强基层投入,加强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转变监管理念,利用大数据分析发掘信用信息资源潜力等对策建议。本文认为,以工商部门为主要组织者的信用监管模式在未来将逐步替代现有行政监管模式,在大幅度提升政府部门的监管效能的同时整体提高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此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信用信息资源与大数据分析相结合将会产生多种多样的服务,在政府决策、社会管理、经济发展、社会生活等方面产生巨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