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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国民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居民收入多元化且收入差距逐渐明显,贫富差距不断扩大,个人所得税开始更多地被寄予了调节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义的期望。而我国自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一直都实行以个人为单位的分类所得税制模式,这种征税模式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形势和社会的需要。因此,有必要考虑转换纳税单位,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征收模式。对家庭纳税单位进行研究并初步构建出符合我国国情且较为合理的个税征收模式,对于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税负公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过去的几年里,我国主要靠提高免征额、调节税率等单一的结构调整方法来减轻纳税人负担,但并不能真正解决税负不公、贫富差距逐渐拉大的问题。本文将试图打破这种传统的思路,以转换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这一方法为突破口,分析构建出符合我国国情且较为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充分发挥个税应有的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基于此,首先从理论上分析了以个人为单位和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各自的优劣,并通过对比突显出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在量能负担、实现社会公平方面的优势,为下一步选择家庭纳税单位做铺垫。紧接着,通过继续研究分析我国现行的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在运行中暴露出来的诸多问题,论证得出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过程中对纳税单位进行过重点有效的改革势在必行,提出个人所得税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构想,并结合我国现阶段具体国情进一步论证了推行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必要性、可行性。最后,通过借鉴美国、法国、日本实行家庭纳税单位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大胆探索从制度环境、道德环境、税收征管、税制要素等方面提出了我国建立家庭申报制的一系列操作性建议,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打下基础。 在本文的研究过程中,通过定性分析法,依据财税学者已有的研究成果对比分析个人纳税单位和家庭纳税单位的优缺点,验证实行家庭纳税单位的必要性;通过理论联系实际法,论证家庭纳税单位在我国的可行性;通过文献研究法,查阅借鉴国外优秀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提出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具体实施的一系列较为合理的建议。但因为在论证中主要以理论的分析为主,政策建议和完善措施只是在分析基础上得出的,没有进行有效的实践考量和印证,故而论证充分性还有待深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