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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字体行业维权力度的增强使得与计算机字体有关的诉讼频发,由于立法规定的不明确与司法实务中法院判罚不一,理论界对计算机字体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保护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本文在总结各类学术观点的基础上,以北大方正公司诉广州宝洁公司字体侵权案为导引,对有关计算机字体的法律地位与法律保护问题进行探索。本文第一部分详细介绍了北大方正诉广州宝洁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案案情,并对计算机字体侵权的相关典型案例进行梳理,从而对我国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的侵权形态及判决情况有一个较为整体的认识。第二部分是对计算机字体、字库以及字库软件等的概念进行界定,为后文讨论做好铺垫。第三部分分析了计算机字体中单字、字库及字库软件的法律属性。通过对单字独创性与功能性的分析,笔者认为除个别极具创造性与显著性并具有审美意义的单字外,计算机单字原则上来说不属于美术作品,不应该受著作权保护。并且,在社会效应方面,说明了不对单字进行著作权保护不会影响字体产业的发展,而对单字保护则可能侵犯汉字公共领域。从单字与字库关系的逻辑性与字库产生的过程出发,说明字库的产生是一种简单劳动而非智力创作,字库无从取得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保护对象。计算机字库软件则可作为普通的计算机软件保护,但该保护效力不能延伸到软件所产生的字库或单字。第四部分是对国外计算机字体、字库保护模式的探索。分别分析比较了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的字体、字库保护模式,作为我国保护模式构建的参考。第五部分是对我国计算机字体中单字、字库保护模式的探讨。该部分总结了我国字体保护路径。对于少量的构成作品的单字而言,可以依据著作权法保护。对于不构成著作权保护作品的字库与单字而言,字库开发者应与用户达成最终使用协议,明确用户授权范围,超出授权范围使用字库的,可追究其违约责任。另外,在字库权利人被侵权时,还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责任法进行替代保护。最后,笔者建议将字库归入数据库,并对数据库进行单独的立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