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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2010年10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我国村民自治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然而,任何一项制度的运作过程也是其问题暴露的过程,基层民主选举的运行道路就充满了坎坷,贿选就是其运行中的典型现象。所谓贿选就是在选举过程中,候选或指使他人以给予或承诺给予金钱或其他利益等方式来收买选举人、其他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以达到使自己或者他人赢得选举的行为。也就是贿选必须有实际的收买行为发生,而且确实对正常的选举活动产生不利影响。随着农民各项负担的降低、村民委员会干部待遇的逐渐提高,农村基层换届选举开始变得扑朔迷离,竞争方式愈加多样,竞争手段亦极为丰富,其中以贿选现象最为普遍。早期的贿选行为是原始的“一手交钱,一手划票”,现在的贿选形式内容不断改变,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贿选是违背选民和代表的真实意愿的钱权交易行为,从一定程度上说,损害了社会公正,阻碍了民主政治进程及农村集体经济的长远发展,并可能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进而危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造成我国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出现贿选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来说表现在:经济利益的驱动、政治利益的诱惑、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选举制度的缺陷、村民法治意识淡薄、村民委员会权力缺乏监督等多个方面。因此,我们必须及时、准确地采取措施来解决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存在的贿选问题。首先,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制度上预防贿选;第二,完善选举程序,从程序上封堵贿选;第三,提高农民民主法制意识、民本位意识,从观念上遏制贿选:第四,加强权力监督,从机制上根除贿选。我们坚信,通过各方面的积极努力,以及民主政治建设的顺利推进,“贿选”作为民主政治建设的绊脚石,必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