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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速裁程序自试点以来,学界一直较为关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情况,对被追诉人诉讼权利保障的研究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刑事速裁程序出台的立足点在于提高诉讼效率,在有限的司法资源下更多的处理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这种程序简化与被追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充分行使之间存在矛盾。如何在刑事速裁程序中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是值得研究的问题。根据刑事案件的繁简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本身是符合诉讼规律的,在刑事速裁程序中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而简化一部分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是有正当化依据的,本文拟结合刑事速裁程序的特点研究那些不可以被简化的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在我国刑事司法中,被追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尽管在法律、司法解释层面有很多明确的规定,但是这些权利在实践当中往往起不到应有的作用。结合刑事速裁程序来看,被追诉人诉讼权利保障的体系没有完全建立,权利保障的重点也不突出,还有一些如知悉权、程序选择权则没有被明确完整地规定下来。关于这些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在司法实践中的行使情况,笔者结合实习经历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析,从中总结出刑事速裁程序实践中被追诉人诉讼权利保障不足的一些原因。如现有关于刑事速裁程序的法律规定不完善,被追诉诉讼地位的“客体化”倾向等。针对刑事速裁程序中被追诉人诉讼权利保障的不足,笔者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首先就是明确被追诉人的知悉权和程序选择权。及时准确的知悉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这是被追诉人有效参与刑事诉讼的基本保障,这也是被追诉人诉讼主体地位的自然延伸。被追诉人享有程序选择权既有助于刑事诉讼程序效率的提高,也有助于提高刑事诉讼结果的正当性。知悉权和程序选择权的保障是刑事速裁案件的公正得以实现的基石。其次是落实值班律师制度,扩大值班律师的帮助范围和内容,明确值班律师的诉讼地位,提高值班律师法律援助的效果,最大限度地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最后是建立量刑协商制度,规范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让值班律师参与控辩双方的量刑协商,允许被追诉人提出有利于己的量刑意见。从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前提入手,严格审查被追诉人认罪的自愿性和明智性,确保刑事速裁程序适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真正做到“简程序不减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