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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历史考察,以及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的具体形态、主要特征、构成要件进行深入的探讨后认为,债权作为相对权,不具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应当是指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履行债所要求的特定义务,不能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义务,而不是指第三人可任意侵害债权的实现。作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债权也应具有不可侵性和“绝对性”,可以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因此,当第三人侵害债权时,债权人有权直接向第三人求偿,而不应受债权相对性的束缚。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表现形态有直接侵害债权和间接侵害债权两大类,间接侵害债权又分为实体侵害(侵害债务人人身或债权标的物等致债务客观不能履行)、引诱侵害(行为人以劝说、欺诈等手段引诱债务人或债务人的债务人违反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和通谋侵害(第三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三种。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主要特征有:a、主观要件上故意是原则,过失为例外;b、行为主体主要是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但在债务人与第三人通谋侵害他人债权时,债务人亦可成为共同主体。c、行为客体是他人的有效债权;d、在功能和作用上该制度只能是一种辅助性的制度。第三人间接侵害债权构成要件(直接侵害债权与一般侵权无异)包括:a、主观上以侵害债权的故意为必要;b、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c、行为具有不法性;d、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此外,本文还就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民事责任和阻却不法事由进行了研讨,并得出结论认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民事责任大致有第三人和债务人的不真正连带赔偿责任、第三人和债务人的连带赔偿责任和第三人独自承担侵权责任三种。其阻却不法事由除了一般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外,正当竞争、履行职责<WP=18>和忠告是其特有的阻却不法事由。最后,本文对我国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必要性和立法根据进行了阐述,并设计出未来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基本框架,以供我国立法者制订未来民法典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