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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以来,在各国生命科学技术尤其是生物制药技术飞速发展的过程中相伴而生了这样的社会现实,即这类技术在广泛增进人们公共卫生福利、改善和提高人们生命质量和健康水平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群体性侵害,不仅极大地侵害了人们的生命健康权,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众对医药行业的信任。药品侵害便是其中之一。药品是把双刃剑,它在防病、治病的同时,对于使用者而言是有风险的。现代科学告诉我们,人类还不可能制造出完全有效而又无害的药品,因此药品不良反应是不可避免的,而带来的危害是巨大的。近年来,因缺陷药品导致使用者人身损害作为一种新型的损害类型显现出来。龙胆泻肝丸、息斯敏、“齐二药”、“欣弗”等药害事件给患者的带来的损失是惨痛的。在这种背景下,药害侵权及其民事救济逐渐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重要现实问题。应对药害侵权所带来的挑战并为处于弱势的广大消费者提供用药安全方面的保障,更是成为医学界、药学界以及法学界共同关注的重要课题。从我国现行法律看,对于缺陷药品所产生的损害赔偿,我国没有特定的标准和依据,只能参考相关的法律如《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但显然这类法律对药品侵权事件的适用上产生了种种困境。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在药物损害的赔偿和救济制度上还存在非常明显的不足,以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受害人获得公平合理救济的途径和机会。出于保护对人民生命健康的目的,有必要对药品损害责任的法律制度进行系统研究,为正确解决药物纠纷进行理论指导,同时希望能为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提供有益的参考意见。通过对国内外相关资料进行考察和分析,以民法的基本理论为依据,结合实例对药品损害赔偿的定义、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以及药品损害赔偿的具体内容等主要问题从多方面作了较为详细的论述,并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药品损害赔偿法和完善药物损害救济制度的立法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