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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并以此为发展基础的有限资源。随着我国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土地规划的科学性、利用的规范性、管理的制度性尤为重要。目前我国法制体系不断完善,通过土地利用规划的司法审查来维护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的严肃性和强制性,充分实现土地资源应有的价值,从而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使我们从法制、体制、机制上适应新形势需要,切实处理发展与保护关系的根本问题,是我们当前迫在眉睫、以待研究的课题。我国土地资源总量丰富,国土面积有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而且土地利用类型较为齐全。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在我国人均土地面积仅0.777公顷,相当于世界平均数的三分之一,人均耕地面积0.093公顷,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百分之四。土地资源是涉及人民生活幸福指数,是社会繁荣安定的重要方面,因此建立完善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保持土地的可持续发展是关系到富国利民重中之重。目前,我国土地后备资源一方面日益减少,保护耕地的任务十分艰巨;另一方面由于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生态改善等各个方面的原因,对土地资源的需求迅速增加,土地供需矛盾十分尖锐,这是客观实在。而我国土地利用率低、资源浪费严重,这与土地规划权的长期监管缺位是分不开的。土地利用规划的不当或违法行使,使得民众怨声载道,同时严重损害了政府公信力,不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也不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长期以来,我国行政诉讼法将土地利用规划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直接导致了相关权利救济保障机制的缺位,使行政相对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得不到及时、有效地法律救济。因此建立有效的土地利用规划监督体制势在必行。从我国的法学理论研究来看,由于我国行政法学界对土地利用规划的研究起步较晚,已取得的理论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定义、分类、性质等几个方面,而系统深入研究土地利用规划司法审查的文章极其有限,理论研究还处在浅表层面,难以对司法实践有指导意义。本文坚持以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法学理论为基础,以严谨和广泛的视角选择对土地利用规划的司法审查进行理论探讨,力求通过司法审查来完善土地利用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完备性。文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对土地利用规划的司法审查问题进行阐述:第一部分,从土地利用规划的概念、分类、性质入手,对目前我国现行土地利用规划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第二部分,从土地利用规划权的规制、监督,公民信赖利益保护的角度论述土地利用规划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为土地利用规划司法审查的可行性问题的深入研究做铺垫;第三部分,从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审视土地利用规划司法审查的可行性以及典型案例的角度探讨了土地利用规划司法审查的可行性;第四部分,通过对土地利用规划可诉性、对象范围、诉讼当事人等现实问题的解答,使文章的整体论述具有现实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