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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全面修改的过程中,作者权一直是学界热议的焦点。在世界首部现代意义的版权法——英国《安娜女王法》刚诞生之后的近百年时间里,版权一直以复制权为核心。但随着时代发展,作者权的范围和内容开始不断扩张,演绎权则是随着作品使用方式不断创新而出现的一项新的作者权利,自设权至今也已有数百年的历史。然而,虽然演绎行为日趋丰富、演绎作品层出不穷、演绎权侵权屡见不鲜,但演绎权却依然只存在于学界不断讨论之中,未能见诸于我国的著作权法律体系之上,给司法裁判带来诸多困扰和不便。纵观世界上各主要的知识产权强国,演绎权一直作为作者权利的重要内容之一而不断发展,其重要地位甚至不亚于复制权。反观之,演绎权作为一个学理概念在我国学界却一直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甚至鲜有相关的理论研究。有基于此,为了更好地保护作者群体,尤其是原创作者群体的权益,有必要在借鉴吸收域外先进理论和成果的基础上,提出适合我国著作权法体系的演绎权理论研究,为演绎权的全面确立,为演绎权侵权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撑,进一步保障作者权利,促进作品传播与创新。本文除绪论与结论外,共包含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演绎行为扩张理论概述。本章从演绎行为的源起与历史、域外典型国家立法例比较、演绎行为扩张理论的法哲学之基、演绎行为扩张理论的实践证成、演绎行为重塑五个方面对演绎行为扩张理论进行概述。版权法诞生后的早期阶段,立法者基于“版权源自于图书翻印之权”的理念,以复制行为为中心创建复制之权而吝于赋予作者演绎之权,认为作者享有控制演绎行为的权利会阻碍社会公众获取知识的权利和创作的自由。但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在欧洲大陆的胜利,立法者在“人权”理念指引下逐步重视并开始扩展作者权利的内容和范围,演绎之权逐步得到立法确认。虽然各国对演绎行为的规定并不相同,但各具特色的立法为演绎行为扩张理论的提出提供了充分的比较法研究实例。从劳动财产理论到财产人格理论,法哲学理论的演进为演绎行为扩张的正当性提供了哲学上的理论积淀;从工具主义理论到思想表达理论,著作权设权宗旨从维护作者权益过渡到兼顾公共利益,并通过“著作权保护表达”观念的确立最终在二者之间取得了平衡,现实中保障创作自由、保护作者智力成果、认定著作权侵权等社会需求便成为了促使演绎行为进行扩张的实践需要。哲学之基与社会之需为演绎行为的扩张提供了充分理论支撑和实践意义。基于以上的研究成果,本部分提出对现有演绎行为进行扩张与重塑,即在“著作权保护表达”的观念上,以表达的流转为线,将演绎行为重新定义为对著作权保护的、作者所独创的表达的“借用”与“利用”行为。第二部分是对演绎权的重构。本章从演绎权设权理念的嬗变、演绎权的权利特征、演绎作品著作权明晰、非法演绎作品著作权辨析四个方面对演绎权与演绎作品著作权之间的关系进行阐述。在版权法制定颁布后的早期,由于立法者鼓励创作而否认作者享有演绎之权,任何人对于作品的演绎都能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随着作者权益意识觉醒与演绎权创设,演绎行为受到了作者的排他控制和垄断。只有对演绎行为进行抽象化和一般化,才能深刻理解演绎权的实质,更好地与近似行为和相似权利进行有效区分。同时,基于演绎行为扩张理论,演绎作品创作受到作者演绎权的控制。一方面,作为演绎行为的直接结果,演绎作品之上的著作权由演绎权衍生而出,并受其限制。另一方面,演绎权侵权行为会产生非法演绎作品这一侵权结果,即使非法演绎作品由于著作权法赋权而能够取得著作权,侵权行为也理应承担应有的著作权法责任。基于已有的著作权法理论,本部分在全面梳理演绎行为内容的基础上,重新构建演绎权这一重要的作者权利,合理剖析论证演绎权与演绎作品著作权之间的关系,并将普遍存在的非法演绎作品纳入研究范围,为下文的演绎权侵权认定的研究奠定基础。第三部分是演绎权侵权认定体系的阐述。本章从著作权侵权概述、演绎权一般侵权认定、演绎权特殊侵权认定和演绎权侵权认定的例外四部分对演绎权侵权认定进行论述。版权法诞生之后数百年的司法实践经验总结出了一套完整成熟的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这一标准同样可以适用于演绎权侵权认定。鉴于演绎权自身的权利特点,在演绎权侵权认定时不仅需要在适用该标准时加以取舍,还需要根据演绎行为的本质在侵权认定规则和方法上加以完善和改进,使之能够适用于演绎权侵权认定。因此,演绎权侵权认定应该在合理扬弃著作权基本侵权认定规则和方法的基础上,从侵权演绎行为和非法演绎作品使用两个方面入手。基于此,本部分在演绎行为扩张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对演绎权内容的重新构建,提出了基于演绎行为扩张理论之上的演绎权侵权认定体系,还通过合理使用、独创性缺失以及公平原则三个方面阐述演绎权侵权认定时的例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