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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刑事诉讼法都旨在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刑事诉讼法是与宪法联系最为紧密的部门法。各国刑事诉讼都有不同程度的宪法化。刑事诉讼宪法化,不仅表现在立法层面,即其内容应遵守宪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应以宪法的规定为最低限度,还包括在动态效力方面,宪法与刑事诉讼法效力互动性主要表现为对刑事个案的违宪审查,即通过个案的方式审查刑事诉讼相关法律是否违背宪法的内容与精神,是否侵犯被追诉人的刑事诉讼权利。我国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存在割裂,立法实践中,刑事“违宪立法”现象普遍存在,司法实践中的“违宪制裁”普遍缺位。在当前宪法框架下,我们应采取相关措施完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违宪审查权,从长远来看,我国应借鉴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审查模式,对刑事诉讼进行合宪性审查。全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部分: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三重关系、刑事诉讼宪法化的基本内容、刑事诉讼宪法化的模式、我国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第一部分,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三重关系,探讨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紧密的原因。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主要表现为:价值的共同性、规范的制约性和效力的互动性。在价值上,宪法与刑事诉讼法都旨在维持社会秩序、实现社会正义、保障公民个人自由和权利。在规范上主要为刑事诉讼法不得违背宪法。效力互动性则表现为对刑事个案的违宪审查。第二部分,刑事诉讼宪法化的基本内容。宪法对刑事司法权的配置和刑事人权保障方面有重要影响,以及违宪的否定性后果。在刑事司法权部分主要探讨在宪法制约下侦查权、控诉权及审判权三者之间的关系。包括控审分离、审判权对侦控权的制约以及检查权与侦查权的内部关系。在刑事人权保障方面,主要阐述刑事诉讼权利宪法化的意义及内容。第三部分,刑事诉讼宪法化的模式,根据各国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紧密程度的不同,将刑事诉讼宪法化模式分为直接适用型、集中审查型、分离型和割裂型。直接适用型以美国为范例,宪法条款在刑事诉讼中可以直接适用,刑事诉讼法与宪法一体化。集中审查型以欧洲大陆为代表,其中又分为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模式和以法国为代表的宪法委员会模式。分离型以英国为范例,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其不具有凌驾于刑事诉讼法之上的法律效力。割裂型以我国为代表,无论在法律规范上,还是效力审查上,我国宪法与刑事诉讼法都存在割裂。第四部分,我国宪法与刑事诉讼关系研究。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宪法存在脱节现象,主要表现为刑事诉讼立法违宪以及缺乏对刑事个案的违宪审查制。在当前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应实现宪政视野下刑事司法机关职权的合理配置并强化刑事程序人权保障,实现我国刑事诉讼宪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