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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的缺陷在于,自有法及其赖以生存的社会至今,中国人心头的法依然长着一张普洛透斯的脸(a protean face),人永远站立在法的门前,却总也看不清法的真实面孔。中国法律一路从远古走来,在其成长过程中,被迫生成了传统法因子、西方法因子、苏联化了的马克思主义法因子、法律中心主义因子等历史印记,这些复杂的印记型构了它自身怪异的面容和无奈的心境——始终因社会而改变,始终与社会缺失和谐。法与社会之间的和谐问题应属一个重大命题。社会乃法之源,法乃社会之流,人——社会——法,这是一个金制的链条,任何企图拆解的念想都是虚妄,人理解法,法关照人,此乃法与社会相和谐的理想路径,也是构建完全意义上的和谐社会的一个端口。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论证了法与中国社会之间的和谐问题。第一,从法、社会、法与社会的和谐几个基础概念着手求证法与社会的源流关系,侧重理论铺垫;第二,从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历史变迁的视角发现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之间的不和谐;第三,提出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相和谐的借鉴范本及其具体路径;第四,作为结语,初步探讨了法与社会的和谐问题对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