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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税收竞争威胁国际税收领域的良好运转,极易造成全球资本的不合理流动,对人民、政府、国家以及国际社会的总体发展不利。可以认为,有害税收竞争会导致国际经济与贸易格局的波动,对全球居民的财富收入与分配情况造成不利的影响。同时,有害税收竞争也是造成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现象持续恶化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须予以规制。BEPS规则作为国际税收领域百年变革的新规则,高度关注了有害税收竞争这一问题。在此背景之下,本文对BEPS规则下的有害税收竞争规制方式进行具体论述,从而达到提高规制有害税收竞争意识、进而消除有害税收竞争的目的。本篇文章的正文主要包括四大部分:第一部分对有害税收竞争规制方式这一问题进行概述,首先明确有害税收竞争的基本概念,其次阐述BEPS规则中对有害税收竞争规制的规定,进而对BEPS规则下的有害税收竞争规制方式进行分类,最后强调BEPS规则下有害税收竞争规制方式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具体对BEPS规则与有害税收竞争传统规制的法律方法进行了比较分析,主要包括对单边的国内税法规制方式中的受控外国公司规则和转让定价规则进行比较分析。通过比较分析,可以得知这些规制手段有一些正发挥着良好的效果,今后需要继续贯彻落实,推广至全球。而有一些规制方式则与时代的发展不相契合,已经被BEPS规则进行了全面的修改与更新。之后,本文分析了有害税收竞争传统法律规制方式的不足之处,这些法律规制方式的空白需要BEPS规则进行补充和完善。第三部分细致阐述了BEPS规则对有害税收竞争传统规制方式的完善,主要包括明确实质性活动认定标准、对裁定类的税收优惠信息进行强制性情报交换以及加强双边和多边合作以此实现对有害税收竞争的高效规制。通过这几方面的多管齐下,达到规制有害税收竞争的目的。第四部分论述了对我国规制有害税收竞争的影响,针对BEPS规则的问世与不断深入和发展应用,我国需要积极推进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地并不断落实BEPS规则的具体规定,包括引入实质性活动标准、确定税收情报交换的规则等。与此同时,我国提高了规制有害税收竞争的意识,更多地参与到国际税收规则的变革与制定过程中,掌握主动权,并推动国际社会合作以规制有害税收竞争行为。这些行动能够更好地应对国际有害税收竞争,保证全球资本的有序运转,促进我国经济的良好、持续和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