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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屡禁不止的违法行为,严重危害着投资者的利益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对内幕交易的规制始于1990年,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内幕交易规制逐渐完善。1993年《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2005年《证券法》明确了内幕交易行为人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但是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实现的具体规则没有做出规定,使得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司法实践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我国至今未有内幕交易损害赔偿诉讼成功的案例。本文探析了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以及抗辩事由,分析了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现状,提出了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机制的实现路径。文章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基本问题进行了探析。首先分析了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性质和归责原则,认为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是特殊侵权责任,我国应区分不同的主体实行不同的归责原则。然后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抗辩事由进行了探析。第二部分运用实证分析法对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在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制度变迁进行梳理后,在数据统计的基础上对我国内幕交易的现状和处罚情况进行了分析。揭示了我国当前以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为主的规制现状存在投资者所受损失无法得到填补、处罚概率小、处罚滞后、处罚力度轻等缺陷,得出民事责任机制的缺位是内幕交易规制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并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机制缺失的表现进行了解析。接着分析了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机制实现的现实意义。提出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机制的实现具有填补投资人的损害,威慑和预防内幕交易行为和协助政府执行法律和监管市场的现实意义。第三部分提出了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机制的实现路径,一是构建内幕交易损害赔偿请求权制度,二是完善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程序保障。在内幕交易损害赔偿请求权制度的构建方面,从损害赔偿请求权人、赔偿义务人、赔偿范围及数额、诉讼时效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在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程序保障方面,提出了设置前置程序、完善诉讼代表人制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以及明确诉讼管辖方面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