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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发展时间较短,尽管理论界呼声甚高,但是相关制度并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特别是起诉资格这一瓶颈问题未能得到妥善解决,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能发挥其有效作用,环境保护的形势依然严峻,反观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可以看出,检察机关作为强有力的适格主体之一,其起诉资格却未能妥善确立,其优势地位不能得到妥善地发挥,未免掣肘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有鉴于此,本文在导论中通过生态学维度、法的价值维度、法的现代化维度、政治学维度等四个层面剖析了本文的理论研究背景,从政策角度、司法实践角度分析了本文的实践意义,重点分析了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地位在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本文的创新点,阐明了本文充分运用文献分析、比较分析、案例分析等方法展开探究。本文第二部分从环境公益诉讼及其起诉资格基础理论入手,对环境公益诉讼及其起诉资格的相关基础理论作了一些新的概括和梳理、分析,让本文的理论思维脉络更加清晰易懂。第三部分从权利视角出发,通过进一步的理论分析,明确了确立检察机关的起诉资格可以从环境权、诉权、检察权等视角来分析和把握,对三种视角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阐述,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铺垫了理论基础。在第四部分中,笔者提出,要实现环境公益诉讼功能和作用的最大化,需要合理确定不同起诉主体在起诉时的顺位。本文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将检察机关与环保行政机关、环保公益组织进行全方位比较,得出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环保公益组织作为第一顺位的主体,检察机关作为第二顺位的主体提起诉讼;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应当作为第一顺位主体的结论。这也是本文的创新点所在。在第五部分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的实现方面,本文提出我国应当完善有关法律规定确立受案范围和诉前程序,完善举证责任、诉讼费用负担等配套的制度,希冀以健全的配套制度,实现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起诉资格。最后在结语部分对目前的环境形势进行了反思,同时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未来进行了展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仍然处于破冰状态,但是实践中检察机关参与诉讼带来的顺利起诉乃至胜诉的好消息,都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也为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很好的帮扶,我们也有理由相信和期待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能够真正落地生根,荫泽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