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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又叫缓起诉制度,是我国不起诉制度的一种。其主要内容包括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标准、具体考察办法、考察结果的审核、权利救济措施等等。2012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正式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的一项特殊制度写入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典,全国终于有了统一标准。这有力推动了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发展,有利于恢复性司法理念推广及诉讼经济原则的贯彻。但经过三年多的运行效果并不理想,据官方权威统计,截止2015年8月,仅有8376名未成年人适用了附条件不起诉。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适用标准有待完善。例如必须标准中的适用对象范围过窄,具有悔罪表现的规定过于原则;又如程序标准中社会调查程序具体该如何操作、听证程序如何设计等等也有待进一步明确。此外,慎用标准不详细、相对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之间的界限模糊等也是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主要使用比较分析法以及历史分析法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由来、设计标准特点及变迁进行论述,分析了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标准的现状,总结了其存在的不足,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提出若干完善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主体部分由三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此制度的发展背景以及适用标准的变迁历史。具体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对此制度的概念、背景进行介绍;二是阐述了我们对此制度的适用标准的探索历程;三是介绍了域外相关制度的适用标准并对其今后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重点分析了此制度的适用标准存在的具体问题。作为未成年人司法的一项特殊制度,主要是为了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恢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同时降低司法成本。但由于是一项新制度,适用标准还有许多不足之处,如适用对象范围过窄、“具有悔罪表现”的规定过于原则、与相对不起诉界限不明晰等等。第三部分主要是针对本文第二部分分析的具体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一是进一步扩大制度的适用范围;二是进一步完善程序标准。例如听取意见程序、社会调查程序等等;三是进一步完善慎用标准,增加此制度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