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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刚刚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走入市场经济体制,私法观念、自治思想还需要大力倡导和弘扬。但是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大型垄断企业、公共服务行业利用其强大的经济实力、特殊的市场地位侵害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并不少见。因此,在大力弘扬契约自由思想,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同时,对强制缔约法律制度作较为深入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在目前我国关涉强制缔约法律制度的各种领域中,公共交通、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行业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本文以公共服务行业几个典型案例作为引言展开论述,正文部分首先在详细阐释强制缔约制度产生的经济背景、理论依据的基础上,对强制缔约的科学内涵及独有特征做出归纳,进而通过对几个较为典型的案例的分析,并结合我国强制缔约制度的立法现状,揭示我国强制缔约制度存在的欠缺之处,最后通过提供解决现实问题的方案来对我国强制缔约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以期望达到结合现实社会问题,健全我国强制缔约法律制度的目的。论文结语部分在重申本文主旨的同时指出:强制缔约制度作为在新的社会条件下对契约自由原则的修正,是从近代民法追求形式正义向现代民法追求实质正义理念转变的突出表现;作为一般原则的意思自治原则依然存在,强制缔约法律制度只是契约自由原则的例外,而不是对其彻底的否定,更不会占据契约法领域的主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