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治理中的社会自我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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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随着人类活动范围和规模的扩大,环境问题日益凸显,解决环境问题刻不容缓。环境问题是世界性议题,世界各国面对环境问题采取了不同的方法进行治理,我国也积极采取措施治理环境污染。国家高度重视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推行了史上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十九大提出要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我国最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标志着多元化的环境治理体系的建立,我国环境规制模式从传统的命令控制型向自我规制模式转变。
  社会自我规制的词义较为宽泛,本文中的社会自我规制不是纯粹的社会自治,而是指有政府介入型的社会自我规制,我国环境自我规制主要分为政府诱导型和国家参与型两种类型,政府诱导型是政府通过政策或经济激励等手段进行诱导,促使企业、社会组织、公众等进行社会自我规制;国家参与型是政府与社会主体签订环境协议,并监督社会主体实施,从而实现环境规制目的的模式。政府在环境自我规制过程中扮演诱导者、监督者、保障者的角色,企业、社会组织、公众是实施环境自我规制的主体,这一新型环境治理模式能够避免传统模式导致的规制失灵等现象,克服传统模式的弊端,最大限度的发挥社会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从而使环境治理取得良好收效。
  本文对社会自我规制的基础理论进行了阐述,分析了社会自我规制理论的概念、基本特征等基本内涵,论证了社会自我规制的正当性、动力来源与有效性;然后,将社会自我规制理论引入了环境治理领域,描述了环境规制模式的变迁历程,论述了环境自我规制的价值与功能,并且进行了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接着,阐述了环境治理领域中社会自我规制的实践形态及运行,介绍我国环境自我规制的具体运作内容,从企业(行业)、环保社会组织、公众三个主体详细展开,比如第三方环境协议、环境保护监督员、公众参与环境决策、企业环境管理体系等等。
  然而,在实际运行中我国的环境自我规制面临了一些困境,社会主体进行环境自我规制仍处于被动状态,这使得环境自我规制的效果未能得到充分体现,主要包括三个角度的问题,其一,社会主体自我规制的动力问题,企业环境自我规制内生动力不足,政府与环保组织合作模式不畅,公众缺乏环境责任意识;其二,社会主体自我规制能力不足,企业、环保组织、公众缺乏相应的自我规制能力;其三,社会主体自我规制机制不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健全,公众参与渠道较窄,企业自我规制缺乏内部配套制度等,这些问题都阻碍了我国环境自我规制的实施。
  为了解决困境,本文将视角转向了西方国家的治理模式上,分析了日本、美国、德国的环境治理模式,美国的环境规制历程反映出环保民间组织的重要性,政府对于行政干预进行把握好程度;日本环境治理包括宏观、微观和中观三个层面,国家进行顶层设计,完善政策和法律,而中观上,各个产业链形成绿色循环,微观中企业、公众广泛参与,承担社会责任;德国也经历了先污染后治理的过程,最后探索出适合自己的治理模式,环境保护体系十分完备并且高效。本文从他国经验中获得启示,环境治理需要加强政府和社会主体之间的合作,提高社会主体自我规制的主动性,充分发挥多主体环境自我规制的作用等。
  最后,结合我国的国情,针对目前环境自我规制实际存在的困境提出解决对策,要增强我国社会主体自我规制的动力,提高社会主体自我规制的水平与能力,优化环境自我规制的制度设计,以期为现存的环境自我规制困境寻找出路,促进环境自我规制实施的效果最大化,实现环境治理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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