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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是元明清时期中央王朝统治少数民族边疆地区所采取的一种治边政治制度。广西的土司制度起源于唐宋羁縻州府制度,元朝时期正式被确立为土司制度,在明朝时期得以蓬勃发展,并趋于完善。明末清初,广西土司制度出现弊端,清雍正帝时期对广西土司地区进行大规模改流。至此,广西绝大部分的土司地区改为流官管辖。民国时期,广西土司制度才得以最终改流完成。广西改土归流时期跨度大,各土司情况复杂,改流难度大。在改流过程中,清王朝礼法并用,对重点领域加强立法,同时依照当地的民俗习惯在司法上因俗司法,改土归流才得以顺利进行。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清王朝对广西土司地区的改土归流,无疑是促进了广西的经济社会发展,加强了广西边疆地区与中原的文化交流,促进了民族融合,巩固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对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民族习惯与国家法的衔接、“关键少数”少数民族干部的治理以及乡村社会治安体系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主要分为七个部分对清代广西区“改土归流”法律制度问题进行探讨。
第一部分是引言部分,对文章起抛砖引玉的作用,是文章逻辑结构的起点,为下文论述清代广西区“改土归流”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作了铺垫。该部分主要是介绍了文章的选题背景、梳理了学界对改土归流中法律制度研究现状。本文认为清廷在对广西土司地区改土归流过程中所施行的法律措施对广西的发展以及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治理产生深远的影响,为我国的边疆治理,强化边疆治理法治化提供镜鉴。
第二部分对清代广西“改土归流”进行了简要概述,探讨了广西土司制度的起源、发展、衰落、改流四个阶段,广西的土司制度起源于唐宋时期的羁縻州府制度,在前朝“因俗而治”的治边思想的影响下,唐王朝对广西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了羁縻州府制度,设立边州都督府代替中央王朝管理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事务。在元朝时期得到发展并逐步完善,元朝创立了“蒙夷参治”之法,官员有“流官”与“土官”之分。由此,土司制度在元朝时期得到具体确立。明朝是广西乃至全国范围内土司发展的顶峰,明王朝除了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大量土司制度之外,还在广西设置大量的土司巡检来进一步深化对广西土司地区的管理。明末清初时期,全国范围内的土司制度开始逐步走下坡路,土司制度与高度集中的中央统一王朝的目标相背而行,因此,土司地区的“汉化”,也就是后来的改土归流被提上议程,至此之后“改土归流”成为土司制度变化的主旋律。
第三部分对清代广西区“改土归流”法律制度的背景因素进行了分析,认为清廷对广西土司地区的改流措施主要考虑到了广西土司地区的社会基础和土司制度本身存在的制度腐败,土官统治残酷等问题,认为清朝对广西土司的改土归流是顺应大一统的时代潮流。
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了清朝广西改土归流法律制度的进程,把广西的“改土归流”分为前期的改土归流、中期的改土归流和末期的改土归流。在前期的改土归流中的时间点主要集中在于清军入关至康熙年间,这一段时期的改土归流主要体现出以下特点:这一时期的改土归流仅仅是局部;清廷对广西的改流态度并不是刻意为之,仅仅是顺势而为。中期的改土归流主要时间段为雍正、乾隆时期,这一时期的改土归流则呈现出规模化、大面积的特点。在末期的改土归流时间点主要集中在清朝末年,这一时期的改土归流主要是对土司地区改土归流的扫尾工作。
第五部分主要探讨了清朝对广西土司地区改土归流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对其总结为“重点立法”与“因俗司法”两个方面。其中重点立法分为,社会治安事项、土司承袭事项、土地制度、税赋贡赋事项、刑罚制度、科举制度六个方面;因俗司法的改土归流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对民俗习惯的认可及适用、土司辖区审判机构的变革、土司辖区案件管辖的划分、对土官司法权限的限制四个方面,比较全面的概括了清朝对广西土司地区改土归流的法律措施。
第六部分主要探讨了广西“改土归流”法律制度的特点、效果及不足,将清王朝对广西的改土归流法律制度的特点归纳为法律未成文成典、充分尊重少数民族地区习惯法两大类。在效果方面,从整体来看清王朝对广西土司制度的改土归流的法律措施无疑是成功的,经过历史文献的调查研究发现,清朝对广西土司地区施行的法律效果好,民族抵触、抵抗情绪较弱。但从局部来看,清朝对广西土司制度的改流并不完善,在清朝统治时期并未全部改流,还保存一定程度的土司,甚至有些原来的土司地区存在复土现象。
最后一部分,将本文的落脚点落在“改土归流”的当代启示之上,力求通过改土归流这段历史来镜鉴当下,为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建言献策,提升少数民族边疆地区的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本文主要分为七个部分对清代广西区“改土归流”法律制度问题进行探讨。
第一部分是引言部分,对文章起抛砖引玉的作用,是文章逻辑结构的起点,为下文论述清代广西区“改土归流”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作了铺垫。该部分主要是介绍了文章的选题背景、梳理了学界对改土归流中法律制度研究现状。本文认为清廷在对广西土司地区改土归流过程中所施行的法律措施对广西的发展以及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治理产生深远的影响,为我国的边疆治理,强化边疆治理法治化提供镜鉴。
第二部分对清代广西“改土归流”进行了简要概述,探讨了广西土司制度的起源、发展、衰落、改流四个阶段,广西的土司制度起源于唐宋时期的羁縻州府制度,在前朝“因俗而治”的治边思想的影响下,唐王朝对广西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了羁縻州府制度,设立边州都督府代替中央王朝管理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事务。在元朝时期得到发展并逐步完善,元朝创立了“蒙夷参治”之法,官员有“流官”与“土官”之分。由此,土司制度在元朝时期得到具体确立。明朝是广西乃至全国范围内土司发展的顶峰,明王朝除了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大量土司制度之外,还在广西设置大量的土司巡检来进一步深化对广西土司地区的管理。明末清初时期,全国范围内的土司制度开始逐步走下坡路,土司制度与高度集中的中央统一王朝的目标相背而行,因此,土司地区的“汉化”,也就是后来的改土归流被提上议程,至此之后“改土归流”成为土司制度变化的主旋律。
第三部分对清代广西区“改土归流”法律制度的背景因素进行了分析,认为清廷对广西土司地区的改流措施主要考虑到了广西土司地区的社会基础和土司制度本身存在的制度腐败,土官统治残酷等问题,认为清朝对广西土司的改土归流是顺应大一统的时代潮流。
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了清朝广西改土归流法律制度的进程,把广西的“改土归流”分为前期的改土归流、中期的改土归流和末期的改土归流。在前期的改土归流中的时间点主要集中在于清军入关至康熙年间,这一段时期的改土归流主要体现出以下特点:这一时期的改土归流仅仅是局部;清廷对广西的改流态度并不是刻意为之,仅仅是顺势而为。中期的改土归流主要时间段为雍正、乾隆时期,这一时期的改土归流则呈现出规模化、大面积的特点。在末期的改土归流时间点主要集中在清朝末年,这一时期的改土归流主要是对土司地区改土归流的扫尾工作。
第五部分主要探讨了清朝对广西土司地区改土归流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对其总结为“重点立法”与“因俗司法”两个方面。其中重点立法分为,社会治安事项、土司承袭事项、土地制度、税赋贡赋事项、刑罚制度、科举制度六个方面;因俗司法的改土归流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对民俗习惯的认可及适用、土司辖区审判机构的变革、土司辖区案件管辖的划分、对土官司法权限的限制四个方面,比较全面的概括了清朝对广西土司地区改土归流的法律措施。
第六部分主要探讨了广西“改土归流”法律制度的特点、效果及不足,将清王朝对广西的改土归流法律制度的特点归纳为法律未成文成典、充分尊重少数民族地区习惯法两大类。在效果方面,从整体来看清王朝对广西土司制度的改土归流的法律措施无疑是成功的,经过历史文献的调查研究发现,清朝对广西土司地区施行的法律效果好,民族抵触、抵抗情绪较弱。但从局部来看,清朝对广西土司制度的改流并不完善,在清朝统治时期并未全部改流,还保存一定程度的土司,甚至有些原来的土司地区存在复土现象。
最后一部分,将本文的落脚点落在“改土归流”的当代启示之上,力求通过改土归流这段历史来镜鉴当下,为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建言献策,提升少数民族边疆地区的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