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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是民商法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并且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竞业禁止要求的诚信原则也日益重要。竞业禁止,从语义上观察,就是禁止竞业。竞业禁止义务,则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在一定的期间内,行为人不得从事与权利人相竞争的营业的义务。对于竞业禁止义务,各国多在民商法中设有规定,我国立法通过《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对董事、经理和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作了规定。虽然竞业禁止制度在产生之初还存在争议,但在现代社会竞业禁止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方式之一。各国立法都在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和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之间寻求平衡点,确立了这项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人才流动成为一种不可遏制的必然趋势。伴随着人才的流动,产生了大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比如雇员的跳槽行为,使商业秘密权利人流失了大量的商业秘密。近年来,各级法院受理的商业秘密侵权案比前些年增长了几倍。员工为利益等原因驱动,泄露秘密,而我国目前企业保密意识薄弱,我国也没有相关的法律予以保护,同时由于商业秘密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使发现、举证、确认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非常困难,商业秘密的泄露行为也禁而不止,纠纷屡出不穷。因此,我们有必要建立一套合理的竞业禁止机制。 目前,权利人保护其商业秘密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与可能接触或了解其商业秘密的雇员签定协议,要求雇员承担保密义务,在离职前以及离职后一定期限内禁止透露商业秘密;二是当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受到侵犯时,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无论权利人是按违反协议而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还是要求有关人承担侵权行为责任,权利人都必须证明他人有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而这类证据是很难获得的。即使取得了证据,商业秘密已经被泄露,损失巨大,这些手段是一种事后补救手段,不可能完全弥补权利人的损失,如果我们而法律对竞业禁止进行明确规定则可以防患于未然,是一种事前保护手段,可以有效地维持市场经济公平的竞争秩序,保护拥有商业秘密的企业的合法利益,创造一个合法的人才流动环境与框架。我国有关竞业禁止的法律法规比较笼统、零散、原则,缺乏普遍性和操作性。为有效保护商业秘密,消除不合理的行为,法律有必要对竞业禁止条款作出明确规定。 本文采用法律分析方法,对比国内外的立法规定,探究建立竞业禁止的理论基础,从侵权行为法角度分析竞业禁止行为,最后根据现状对完善我国的立法、司法工作提出建议和设想,包括修改法定竞业禁止主体的相关规定、完善公司法中的竞业禁止规定、完善竞业禁止的民事责任制度、明确举证责任、解决竞业禁止与人才流动的矛盾、对竞业禁止的范围限制应综合考虑时间、地域等因素、强调目标的合理性保护从业者的择业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