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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侦查作为一个基本、独立的阶段,侦查权的行使,影响到整个刑事诉讼的发展进程,公安机关在我国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侦查获取的证据对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质量高低起着决定的作用。然而,侦查权的行使是与公民的各种权益密切相关的。一直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改革,法学界也对侦查权的配置问题开展广泛深入的研究。其中,如何配置公安机关的侦查权成为学界高度重视的话题。然而,侦查工作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一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严重制约侦查工作开展;二是社会高速转型给侦查工作带来极大困难;三是执法环境给侦查工作造成很大困扰;四是侦查权的分配存在一定缺陷,检察监督存在缺陷,公、检、法关系失衡,行政权和侦查权内部控制失调;五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手段、措施欠缺功效。公安机关侦查权的优化配置,绝不能通过简单地限制公安机关侦查权实现。如果法律没有赋予公安机关有效的侦破手段、侦查权限、侦查监督,就会使侦查人员在各方面限时破案的压力下,采取非法的手段获取证据。所以,为了加强人权保障,推进依法治国,为了提高侦查机关打击犯罪的能力,使之能够依法有效地侦破案件,而不必冒险违法办案,这是优化公安机关侦查权配置必须着重解决的问题。对侦查权的制约影响到现代《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和进步,如何对侦查权进行配置,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取向。我国侦查权的配置具有较鲜明的中国特点,也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在新形势、新任务下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提出新要求和新挑战。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公安机关侦查权的现状,提出配置侦查权的建议:建立司法审查机制;通过律师的辩护权制约侦查权;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制度;完善非法证据的排除制度等。目的是对我国公安机关侦查权进行优化配置。然而,侦查权的优化配置是目前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发展中探究的一个重大问题,对其研究具有重要理论与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