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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由于历史、地理、经济、社会等原因,无论在生产方式、生活习惯方面,还是在精神信仰、民族心理和行为规范方面都与汉族文化截然不同,呈现出鲜明的个性。其中对法学研究而言,最具学术价值的是大量现存于土家族社会生活中的传统的行为规范、实物形态、口传古谚及文字资料,这为我们全面认识湘西土家族习惯法的丰富内容,把握其内在特点,了解其历史面貌、现实境遇以及预测其未来发展,提供了具体、丰富的第一手材料,对于研究国家制定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之间的关系亦具有重大意义。
文章第一章首先从法社会学、法人类学角度出发,驳斥了法的“一元论”主张,提出“法”应当获得更为广义的理解,即凡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进行社会管理,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均属法范畴之列,包括国家制定法和各种习惯法,并由此界定了习惯法的概念。在此基础上笔者指出湘西土家族存在本民族习惯法。然后,通过与国家制定法和其他边疆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比较,得出了湘西土家族习惯法具有民族性、群体性、自发性、宗教性、兼容性五大特征。最后,从地理环境、经济生活、政治历史等几个方面对湘西土家族习惯法的生长机制予以分析。
文章第二章从历史的角度考察了湘西土家族习惯法蕴含的丰富内容。以宗族习惯法、村寨习惯法、生产习惯法、婚姻习惯法、家庭习惯法以及禁忌习惯法六个方面为对象,深入研究了各自所包含的内容、所表现的形式以及所具备的效力。
文章第三章从现实的角度分析了湘西土家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关系。指出,一方面,湘西土家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矛盾,发生了冲突。湘西土家族地区盛行的家法族规、暴烈的村寨械斗、落后的婚姻习俗、失范的惩罚形式不仅背离了国家法制的统一要求,更削弱了国家制定法在湘西土家族地区的权威。另一方面,在普法深入、市场经济冲击、国家法强力推进的情况下,湘西土家族习惯法也自然而然地受到了国家制定法的影响,悄无声息地进行着“变异”。针对各种“变异”,笔者以“法的动态发展理论”以及“社会合力理论”为基点进行了深入的法哲学分析。
文章第四章则从未来的角度做出预测,即在多元法律格局存在的大背景之下,湘西土家族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之间始终处于一种互动补充的不断发展的过程。在对比了历史上国家制定法处理与湘西土家族习惯法间关系的两种“博弈”模式后,笔者认为,“合作型博弈”是实现二者未来关系“良性互动”的必然途径。一是国家制定法必须从历史上要么过于放任,要么过于压制土家族习惯法逐步过渡到对其实行有限宽容以及适度规制的状态;二是湘西土家族习惯法必须摈弃以往狭隘的、盲目的“自我满足”和“自我认同”,而实现保留精华、舍弃糟粕、借鉴经验的“自我扬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