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的司法体制正在不断完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取得与司法体制改革相同的成就。在我国的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的同时,我国的司法实践仍然没有根本的改善。有学者认为这是我国的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不存在法治的根基,这使得人们无法接受现有司法制度。笔者认为,司法的实践是教育群众的最好工具,公正的司法程序才能使得群众相信法律,从而遵从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所以,在司法改革中我们不但要注重司法体制改革,更要注重司法程序的改革。我国的刑事辩护律师阅卷权就是如此。阅卷权是辩护律师的重要权利,它是辩护律师甚至是辩方了解案件相关信息和获得证据的重要途径。获得案件相关信息是保障被指控人权利、发挥辩护律师作用的先决条件,所以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是否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切实有效得到保障直接关系着被指控人员的生命权、自由权是否能够得到真正的保护。这个问题已经得到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重视。各国都为保障辩护律师的知悉权做了很多的努力,我国也不例外。中国的刑事辩护律师阅卷权在立法上我国刑事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特别是新《律师法》出台之后,刑事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更加具体、明确。但是,司法实践中有关阅卷权的具体操作问题仍然没有在根本上解决。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不难发现阅卷难是刑事辩护律师充分发挥其作用的重大障碍之一。这也成为刑事诉讼改革中最为重要的一点。虽然努力不断,但是实践效果本身并不显著。学者面对这一现状都提出自己的见解,基本上主张借鉴英美法系的做法——设立证据开示制度。面对国内一片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呼声,笔者认为在中国现阶段关键是使刑事辩护律师的阅卷权程序化、模式化,使其形成切实可行的运作模式。本文主要分为四大部分:第一章是辩护律师阅卷权概述。本部分是对阅卷权概念的介绍,同时介绍了阅卷权和调查取证的关系同时介绍了阅卷权的价值。对于阅卷权的概念研究并没有很多的资料,大多数表述都是仅仅从其作用出发,笔者从阅卷权的性质、主体、作用着手对阅卷权概念进行定义,认为中国目前的辩护律师阅卷权是指: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的审查起诉阶段所拥有的对案件所有相关的案卷材料的查阅、摘抄、复制的权利,特定的检察机关应当给与配合并提供一定的条件。这也是本文的基础。同时,笔者探讨了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关系,主要是为了解释阅卷权概念在表述上和调查取证权有相识之处的原因。第二章是对两大法系阅卷权的实践的介绍。笔者介绍了世界主要国家为保障刑事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而设计的制度和具体的模式,其中包括大陆法系的卷宗阅览模式、英美法系的证据开示制度以及以意大利和日本为代表的混合制诉讼模式国家的证据开示制度。主要是介绍这些国家的基本制度和程序。同时,对证据开示制度和卷宗阅览模式的比较;从两者的性质、产生背景、价值、运作机制上进行比较,这部分为探求我国保障刑事辩护律师的阅卷权问题提供理论上的支持。第三章是证据开示或卷宗阅览在我国之选择。本部分主要通过对中国立法沿革的介绍以及中国的一些司法实践的介绍,笔者认为:证据开示制度在当前中国并不是解决辩护律师阅卷难问题的最有效途径。这部分是为第四章构建我国的辩护律师阅卷模式做理论上的准备。第四章是构建我国辩护律师阅卷权实现模式的基本思路。本部分是对笔者构想的辩护律师阅卷模式的具体介绍。包括辩护律师阅卷模式的运作机制的构建,实际上它是辩护律师阅卷模式的主体部分;对阅卷程序性构想;以及本模式的配套措施建立与完善,主要包括了制裁措施设计、救济程序和配套制度的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