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后债权内部排序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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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后债权是指在破产债权清偿顺序中,劣后于优先破产债权和普通破产债权受偿的债权;对于劣后债权的清偿能否做到公平合理意味着破产债权清偿能否做到圆满结束。劣后债权并不仅单指某一类债权,而是包含着各类不同性质的债权。关于应否在破产程序中对于劣后债权予以清偿的问题,现有的研究内容已经较为充足,本文便不再赘述。本文所要研究的核心问题是:在清偿劣后债权时,有无必要对于劣后债权内部进行排序、以及如果有必要进行排序则应当按照何种排序标准进行适用。本文的第一部分是劣后债权的可能类型与内部排序问题的提出。首先从相关规定、司法实践和比较法的角度分析概括出劣后债权包含的可能债权类型;然后提出本文所要研究的核心问题:有无必要对于劣后债权进行内部排序、以及内部排序时应适用何种排序标准。针对第一个问题,本文认为:一方面从《会议纪要》中体现出的立法趋势和比较法角度来看、另一方面从权利冲突现象背后的体现出的本质问题来看,确有必要对于劣后债权内部进行排序。针对第二个问题,本文认为:应当参照适用私法债权优先与补偿性债权优先的排序标准,因为这两项标准所代表的四种法律性质,可以涵盖各种类型的劣后债权。通过将该两项标准叠加适用,能够得出较为清晰、明确的劣后债权内部排序结论。本文的第二部分是具体分析研究劣后债权内部排序的必要性。本文将从内部因素及外部因素两个角度分别展开论述;从内部因素的角度来看:劣后债权内部存在着较为复杂、丰富的债权样态,各类劣后债权所具有的法律性质皆不完全相同;因此也存在着较为复杂、亟待解决的权利冲突问题。从外部因素的角度来看,我国目前具备着一定的劣后债权内部排序的立法基础,鉴于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裁判不一以及现实层面的其他需要,对于劣后债权进行内部排序具有相当强烈的必要性。本文的第三部分是劣后债权内部排序的私法债权优先标准。首先,从概念定义层面看,公法债权与私法债权之间存在着较大不同,关于该两类债权之间排序的三种学说也各有其理。但是当聚焦到劣后债权内部排序的语境下时,鉴于劣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质以及私主体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等原因,还是应当遵循私法债权优先的排序标准。其次,在具体适用该标准的过程中,还需要明确几项问题的解决:包括在公法债权内部行政债权应优先于刑事债权、相同顺位的劣后债权应按比例清偿、以及约定的劣后债权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此时,私法债权优先标准的具体适用结论才能够顺利得出。本文的第四部分是劣后债权内部排序的补偿性债权优先标准。首先,补偿性债权与惩罚性债权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债权实现目的不同;出于保护全体债权人利益、满足债权设立的本源目的之角度进行考虑,应当在劣后债权内部,把补偿性债权置于惩罚性债权之前才更加公平合理。其次,在适用该标准的过程中,还应当做好部分兼具补偿性与惩罚性的劣后债权的拆分处理、并且要明确当私法债权优先与补偿性债权标准相互之间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前种标准为更优先的结论后;最终得出适用补偿性债权优先标准后,具体的劣后债权内部排列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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