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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种恶性侵权案件屡屡发生。这些频发的恶性侵权案件严重威胁和损害了人们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此时,传统的补偿性赔偿制度在救济受害人损失时就显露出了其先天不足之处。为了有效遏制和预防恶性侵权行为的发生,更加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借鉴英美法系相关立法经验,在我国立法中相继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2010年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47条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到了缺陷产品侵权责任案件中。这是我国法律中第一次明确出现“惩罚性赔偿”这一字眼。但是学界对该制度的理论争议一直存在,而且当前《侵权责任法》第47条适用的司法困境反映出,这一制度还存在着一些立法缺陷。文章试图在这一背景下,对《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的产品侵权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研究探讨。以期对这一制度存在的理论争议提出自己的看法,并结合中外相关立法经验,为我国立法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论文除导言外,还有五部分。第一部分,首先提出了《侵权责任法》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理论、立法、司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在理论方面,论文分析探讨了该制度的性质之争和合理性之争,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论文提出了《侵权责任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和司法困境,为文章的写作提供了方向和思路。第二部分,针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性质争议给予了分析和评述。论文首先进行了对惩罚性赔偿制度概念的国外、国内考察,然后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进行了探讨,文章认为该制度具有补偿、惩罚、预防、鼓励等四项功能,进而总结出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惩罚性、附随性、法定性的基本特征。以这些理论研究为基础,论文接下来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性质提出了自己的界定观点。从惩罚性赔偿的发展历程、制度特征、适用的程序以及利益归属等角度来分析,论文认为惩罚性赔偿属于一种私法责任。第三部分,针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合理性之争,通过探讨加害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合理性、受害人受领惩罚性赔偿金的合理性,论证该制度的合理性。并论述惩罚性赔偿制度所体现的法律价值,从而为论证其合理性提供理论支撑。论文认为,该制度体现和维护了法律的实质正义、公平、效率等价值。第四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对《侵权责任法》以及在其之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分别进行了制度评析,展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以及《侵权责任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开创性意义。第五部分,提出了完善《侵权责任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论文认为应当扩大该制度在侵权领域的适用范围,扩大对损害事实范围的界定,以及完善赔偿金额的确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