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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知情权源于程序主体性理论及其产生的程序参与原则。它是犯罪嫌疑人应当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是其他权利实现的基础。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知情权的实现,是犯罪嫌疑人诉讼主体地位的需要,是控辩平衡的需要,也是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正是源于其重要性,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对犯罪嫌疑人知情权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在我国,现行立法对犯罪嫌疑人知情权的规定很不完善,有关犯罪嫌疑人应知悉的内容,知悉的途径以及知情权的保障机制等在立法中鲜有涉及。本文拟通过借鉴国际准则和国外一些国家的立法中关于知情权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的国情,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犯罪嫌疑人知情权制度。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犯罪嫌疑人知情权的概念、内容、性质以及存在意义进行分析。犯罪嫌疑人知情权从公民知情权中引申而来,犯罪嫌疑人知情权应当是知情权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延伸。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应是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了解与自己的利益有关信息的权利。犯罪嫌疑人知情权是犯罪嫌疑人诉讼主体地位的要求,也是实现控辩平衡以及实体公正的需要。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国际司法准则和外国法中犯罪嫌疑人知情权的规定进行介绍。主要选取了比较有代表性的英、美、法、德四国,在对各国犯罪嫌疑人知情权制度的内容和特点加以对比分析后,笔者提出了包括权利内容、权利实现方式和权利保障机制的一般性规则。各国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知情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侦控机关的告知义务、嫌疑人对听审程序的参与以及对证据的知悉三个方面。其中,侦控机关的告知义务主要实施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和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权、财产权采取强制措施之时。嫌疑人对证据的知悉则主要体现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开示制度和大陆法系国家律师的阅卷权之中。第三部分主要分析我国现行立法中犯罪嫌疑人知情权设置的现状。我国现行立法对犯罪嫌疑人知情权规定的甚少,主要表现在:首先,立法上对侦控机关向犯罪嫌疑人进行权利告知的义务规定非常少,仅有的几项规定也含混不清,在实践中难以实行。其次,犯罪嫌疑人通过律师的阅卷来实现对侦控方证据材料的知悉也存在困难。在我国,律师的“阅卷权”受到种种限制,再加上“会见难”使犯罪嫌疑人无法有效地通过律师获悉证据信息。在本部分中笔者还分析了在我国秘密侦查原则和现有侦查制度,以及程序性制裁缺失的情况下设置犯罪嫌疑人知悉权的困难,以此加深对设置犯罪嫌疑人知情权的背景认知。第四部分是关于设置我国犯罪嫌疑人知情权制度的论述。在阐明设置犯罪嫌疑人知情权制度的必要性后,笔者在借鉴国际一般准则的基础上对建构我国犯罪嫌疑人知情权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设想。我国犯罪嫌疑人知情权制度的设置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设置侦控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告知义务,二是设置犯罪嫌疑人对侦控方所获证据的知悉。对于前者主要通过立法来规定侦控机关的告知义务,对于后者主要通过立法规定提前律师的阅卷时间和扩大律师阅卷范围来实现。在论文的最后,笔者提出通过建立程序性制裁机制来对犯罪嫌疑人知情权予以保障,首先,由在审前程序中知情权受到侵害的犯罪嫌疑人提起申请来发动程序性制裁;其次,由法官作为程序性制裁机制的主体对该申请进行审查;最后,如果侦控机关的行为确实侵犯了犯嫌疑人知情权则对其采取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制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