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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网络的快速普及,出现了以互联网为平台,由用户提出意在搜索他人个人隐私资料的问题,利用众多网友人工地筛选、甄别出有效的信息以反馈给提问者的网络行为,该行为被形象的称之为“人肉搜索”。“人肉搜索”长期游离在法律的边缘,时而起到有效的社会监督作用,时而又严重地侵犯公民的人格权利,但可以肯定,“人肉搜索”侵犯公民人格权问题乃是属于私法的范畴,无需刑法的介入;其侵害的人格权利应当包括公民的隐私权、肖像权,至于受害人的名誉权受损则并非是由·“人肉搜索”行为本身造成。除了基础理论的研究之外,必须着重解决的是对受害人的侵权法保护以及制度化防范“人肉搜索”侵权现象的发生。对于“人肉搜索”侵权的认定应当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网络服务提供商具有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以及及时保存、上报、和作证的义务,网络服务提供商未履行该义务的有可能与侵权行为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受害人的赔偿,应重点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辅之以赔礼道歉。规制网络侵权的域外经验有韩国实行的网络实名制,但该制度有限制公民言论自由之嫌,在我国目前急需强有力的社会舆论监督环境下并不可取,而国内并无专门的法律规定,零星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在处理方式上也多以罚款或停业整顿等处罚性措施为主,并未形成长效规范的预防机制,因此针对“人肉搜索”侵权问题建议在对网络实名制作出变通的基础上采取实名申请使用制。该制度着眼于网民、网络服务提供者、政府主管部门三方义务的划分,网民需要阅读并同意·“人肉搜索”使用协议、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供网站审核,网站需对网民的身份信息保密,并在事先对网民发布的信息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在产生侵权纠纷时及时的删除、屏蔽违法内容,并保存证据及时上报,为受害人索赔作证;政府主管部门审核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资质而后授权其经营“人肉搜索”业务,加强对网络市场的监管,严格依法查处违法经营现象,三方共尽其责以防范“人肉搜索”侵权现象的发生,充分发挥“人肉搜索”社会监督的效用,将其纳入有序的法制化轨道。